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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发[2023]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查有关企业资质情况的通知》(宁建函[2023]204号)、《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吴住建发[2023]42号),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吴忠市人民政府官网、吴忠住建微信公众号向全市公开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吴住建发[2023]63号)(网址链接:http://www.wuzhong.gov.cn/xxgk/zfxxgkml/fdcxx/202305/t20230523_4118944.html),并对吴忠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了动态核查工作。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吴忠市人民政府官网、吴忠住建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了核查结果《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吴住建发[2023]104号)(网址链接:http://www.wuzhong.gov.cn/xxgk/zfxxgkml/fdcxx/202308/t20230810_4213575.html),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未依法报送核查资料、限期未参加资质核查的企业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告,并限期3个月内补充完善资质条件,逾期未完善的依法依规撤回资质证书并注销资质。
截至目前,整改期已过,你单位仍未报送整改资料、仍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我局决定撤回你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我局已通过电话、快递送达等方式告知你单位撤回企业资质证书的意见,现再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告知。你单位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陈述(申辩)邮寄地址为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5号,传真0953-2012749。
联 系 人:马晓东
联系电话:0953-2039213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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