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关于对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决定

吴住建罚字[2017]第13号

当事人: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址:利通区上桥镇车辆检测中心对面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鑫地源世家(吴南华庭)住宅小区二期项目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开户行: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5001554500036

地址:吴忠市利宁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利通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