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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9·1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通报

吴住建发〔2024〕1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20239171022分左右,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吴忠市东吴明珠小区西大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损失18万元。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情况

东吴明珠西大门钢结构主体、外装工程,属于零星外修饰工程,项目总投资27万元,建设内容包括西大门钢结构主体、外部铝单板装饰、门房吊顶。由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委托施工,建设单位自行管理质量安全,无监理单位。该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属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91710时左右,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吴少云、马刚和候**三人在东吴明珠西大门安装门楼顶部装饰铝单板吴少云和候**两人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上进行铝单板的安装固定,未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马刚在地面上给两人向上传递铝单板。大约1022分,在准备安装顶部铝单板时,候**失稳和板子一起从平台作业层摔下。马刚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吴少云见到候**脸和嘴角有出血,呼叫无反应,立即给项目负责人梁彦军打电话告知,1033分左右120救护车到现场,向吴少云询问人员受伤情况并查看候**的伤势,1035分左右梁彦军赶到出事地点。梁彦军和吴少云随120救护车将候**至吴忠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抢救。919日转至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经治疗后,108日转回居住地吴忠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目前伤者仍在住院治疗中。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等人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严重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无施工资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现场未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人高处作业安全不受控。作业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上部未设置防护栏杆。

2)施工单位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梁彦军未对进场从事高处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工人不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3)建设单位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资质、现场是否配备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等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未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利通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扣除企业诚信分处理情况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等,决定对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扣除企业诚信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认定标准B-2-4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企业诚信分500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严重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鉴于其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待康复后由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情况

1.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无施工资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巡检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无管理人员未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开展生产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2.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及时全面督促施工单位排查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第四十、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情况

1.马佳华,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职责,无施工资质和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未认真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不积极配合伤者治疗,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2.梁彦军,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有效检查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现场事故隐患,未认真开展高处作业技术交底,不积极配合伤者治疗,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3.杨成学,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伤者治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4.杨立成,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对承包单位企业资质认真审查,对该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不足,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不积极配合伤者治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第四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五)对责任单位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

1.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发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承包方承包。”之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已移交利通区综合执法局立案处罚。

2.宁夏鸿通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无施工资质承揽业务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已移交利通区综合执法局立案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

(一)各建设单位要坚决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展经营活动,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严格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依法发包,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各施工单位要强化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对于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后方可承揽工程。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危险作业监护人制度和安全日志,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每日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日志做到有查必记、真查实纠、严查实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严格按照五定(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要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进行彻底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附照片建立档案备查,确保闭环管理。安全日志填写规范及时内容真实完整。

(三)各监理单位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依法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发停工通知,切实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及旁站制度。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发现潜在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四)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提高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责能力。深入开展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落实危险作业监护人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全面排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曝光、处罚典型案例,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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