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有关企业:
为切实管控高危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安全风险,坚决防范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各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吴忠市高危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高危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高危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行为,有效防范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矿山、冶金、有色、粉尘涉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化工、医药中间体等高危企业(以下统称“高危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一、实行高危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报告制。
1.高危企业的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包括:企业基建完成后的首次开车、设备故障及受外界因素影响的计划停车,开展涉及关键生产储存装置、监测监控设备、罐区及防爆规划区的全部或局部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行为。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建完成后的首次开车必须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2022版)相关要求,其他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一律遵从本文件相关规定。
3.本市辖区内高危企业从事以下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全厂停车或局部关键生产储存装置停车超过7日以上,首次试运行、检维修后的开车及长期停产后的复工复产,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
4.严禁高危企业未经报告擅自组织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行为,不得随意频繁开停车,原则上不得在传统节日及特殊时段复工复产和检维修作业,不得在防爆区实施动火、动电、登高等特殊作业,确需作业必须报告并落实提级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
5.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7项职责,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带头开展危险作业风险整治、带头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带头组织事故救援应急演练、带头辨识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盯紧停产停业、复工复产、检维修作业关键环节,细化管控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6.高危企业在计划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前要综合考虑整体安全风险,按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组织自下而上开展全方位安全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三、强化高危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管控。
(一)停车安全风险管控。
7.企业停产(不含彻底关闭退出企业)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以车间(装置)为单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回收物料开展定性定量分析研判,明晰危险危害特性,建立风险管控台账。对高风险区域、重点部位和关键设备等设置警示标识,设立警戒区域,指定风险管控责任人,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8.已经完成撤料、吹扫置换并分析合格的生产装置,要与存有物料的设备设施之间采取断开或加装盲板等隔离隔绝措施,不得以关闭阀替代盲板,严防物料串入或漏入相互关联的装置。除消防、应急、照明、视频监控以及冷却、保温等必需的用电以外,其余动力电源一律切断,其电气总、分开关应逐级打到断开位置并落实专人检查维护。
9.编制危险物料安全处置方案,落实涉及危险物料的储罐、管道、反应釜等设备设施的清理、清洗等安全处置措施,妥善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废液、废渣等危险废物。对转移入库的各种原料、产品、回收物料,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分类分区存放,做好记录和标识,严禁超量、超范围、超品种和相互禁配物混存混放。
10.对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反应釜、精馏塔、储罐等重点设备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安全附件完好,严禁撤减或停用安全设施。
11.DCS、SI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切断设施、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水系统等应始终处于正常状态,重大危险源“三类”包保责任人实时在线排查录入安全隐患。
12.针对部分设备设施内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和原有蒸汽灭火系统因停产失效的实际,制定有效的灭火措施,变更处置方案,配备应急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
13.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守制度,及时处理各类异常状况和应急事件,真实记录带班值班情况。安排操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守,每天落实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对存有物料的槽、釜、罐、仓库等设备设施,严格实时监控,严格工艺指标,按时巡检巡查,做好原始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二)复工复产安全措施落实。
14.编制复工复产专项方案并组织论证,邀请安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覆盖全行业专家进行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
制定投料开车程序,完善开车操作规程,配备应急防护器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不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开车。
15.投料开车前,要对参与开车的所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并进行相应考试考核,熟悉开车方案、开车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复工复产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16.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五落实”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投料开车前,必须全部完成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并闭环管理,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17.化工企业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编制装置开车安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业团队逐项逐条检查并签字确认。其他高危企业复工复产前,各类行政审批、变更手续必须齐全有效,所有安全设施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开车安全条件。
18.科学制定开车计划,统筹协调开车进度,及时处理开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状况,发生难以有效处置的情况,应立即停车、撤人,严禁赶工期抢进度,盲目冒险开车。
(三)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管控。
19.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检维修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负责人具体承担检维修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必须切实履行好检维修安全管理职责。
20.企业应明确具体负责检维修管理的部门以及责任人,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与检维修安全管理相关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等。检维修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特殊作业审批管理,坚决杜绝未经审批、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违规作业,严禁一张票开展多种特种作业行为。
21.企业将检维修作业承包给外部施工单位的,应对施工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协调,严禁将检维修作业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有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的,企业应当组织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互保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项目安全检查与协调,严禁“以包代管”。
22.企业应按照检维修计划明确的作业事项,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管理等部门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并根据作业内容及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结果编制检维修方案。涉及检维修作业程序较多、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应制定相应的检维修作业指导书或安全作业规程;涉及重大风险和易发事故的作业还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各项应急救援措施。
23.企业组织全厂性停产(停车)大修的,应对检维修方案及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作业规程、现场处置方案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认作业过程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安全对策措施的有效性;对单套(炉)或多套生产装置(炉)停产(停车)局部检修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停产状态下检修等风险较高的作业,应组织本企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行业的专家,对检维修方案及其相关规程等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
24.全厂性停产(停车)大修的检维修方案及其相关文件资料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单套(炉)或多套装置(炉)停产(停车)局部检修等风险较高的检维修方案及其相关文件资料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日常检维修、维护保养等风险较低的检维修方案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审批人对检维修方案(含检维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的安全可行性负责。
25.检维修作业前,企业和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安全作业培训,告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制定的现场处置方案进行演练,并做好教育培训、演练记录。作业监护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常识、安全风险识别和告知、应急处置等重要内容,严守现场监护职责和有关制度规定。未经安全教育、安全作业培训以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6.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共同检查确认检维修作业区域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应急备用物资、使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在确保检维修装置、设施等已置换、清洗干净和分析、化验合格,采取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离措施,各个作业环节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下才能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结束后,企业和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检维修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设施等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27.检维修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科学指挥、合理调度,不得强令作业人员抢工期和冒险作业。企业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监护人应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检维修方案规定的作业步骤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对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予以制止和查处。
28.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且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现场负责人应指挥作业人员立即撤离作业场所、停止作业;发生人员伤亡或其它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园区安全监管机构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迟报或漏报事故。
四、压实高危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责任。
2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检维修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等,且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严厉追责。
30.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高危企业在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中的监管措施,发现高危企业开停车及检维修作业中违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等现象,存在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事故隐患未消除从事作业和恢复生产等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0日。此前印发的《吴忠市高危企业检维修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暂行)》(吴应急规发〔2019〕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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