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在全市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从制度上、机制上增强综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能力,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摸清并重点管控我市涉及危险化学品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全面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大幅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全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实现“零控制”。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3月开始至2019年9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9月)。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于2019年9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和危废处置企业以及城镇燃气企业的底数,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台账(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农牧局、商务局、卫计局、园林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摸底和汇总,2017年5月底前完成)。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全面辨识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分级评定标准进行分级评定,明确安全风险岗位(部位)、风险内容和预防措施,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农牧局、商务局、卫计局、园林局、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和摸底,切实摸清各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类型、级别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台账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市安监局牵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完善并落实高危化学品销售、购买许可审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市工信局、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罐区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登记、申报以及备案等规定。完成2016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技术抽检和专项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治理。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风险管控,强化构成重大危险源罐区的管控措施,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监局牵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风险管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明确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的定位,统一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超容量的园区一律停止审批新建化工项目并进行整改。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建立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信息共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负责实施,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6.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建立危货运输企业退出机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建立装卸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牵头,市工信局、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7.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继续巩固提升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市安监局负责)。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5〕4号),进一步落实市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部门,明确县(市、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杜绝新增隐患,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发改委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8.进一步理顺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和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厘清有关部门职责和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吴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9.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补充完善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项。(市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农牧局、商务局、卫计局、园林局、安监局、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0.统筹规划编制。督促各县(市、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在推行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划等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1.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改委、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12.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各地要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号)要求,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安监局、消防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13.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4.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5.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工信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道路运输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积极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管理等先进管理手段,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市安监局、工信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实现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全覆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全部进入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全面完成风险辨识,全部实现在线运行,构建企业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监督化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认真开展对标自查,进一步规范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督促使用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HAZOP),实现安全风险可控可防。(市安监局负责,持续推进)
18.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通过竣工验收的医药、化工等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年内都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完善危险化学品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在全市选树一批典型标杆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市安监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法违规行为,均纳入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管理诚信“黑名单”,并推送至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相关部门对其开展联合惩戒,定期将“黑名单”企业在媒体曝光。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终身不得担任危化企业厂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1.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深入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排查,摸清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现状,建立台账,强化管理。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疏通处置渠道,落实处置目的地、运输方式、路径、处置方式等,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妥善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处置方案。(市环保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按照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要求,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配齐监管设备,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3.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4.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限制业务范围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市安监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25.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简明、实用。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完善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专项预案,做好预案评审、发布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政企联合、企业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安监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26.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02号)要求,建立由公安消防队伍、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重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的三级救援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优势。按照“一企主建、多企供养”方式,分别指导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实现“联合建队、联合养队、协议救援”。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综合信息库,对全社会应急资源统一建档,提高应急资源动态管理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27.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制度及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化工园区与周边社区危险性告知和应急联动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局、环保局、道路运输管理局、消防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5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28.大力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将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众安全教育行动重点内容,大力实施公众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照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成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张学慧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明军、市安监局局长蒋耀强担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及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制定公布方案。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并公布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并于2017年3月20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联络员和工作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市安委办(联系人:朱宏斌,联系电话:2037296)。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末(30日或31日前)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委办)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进展情况,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并作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之一。市安委办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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