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市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实施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全市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