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五项行动(202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6〕8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与相关单位多次沟通、反复确认,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重新调整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制定主体及权限。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单位、部门(见附件)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或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
二、依法履行制定权及法定程序。各部门应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
三、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各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单位)制定或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均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
四、实行制定主体动态管理及调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7月3日印发的《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吴忠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
机构》清单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吴忠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
序号 | 制定主体 | 审核(认定)机构 |
一、市政府 | ||
1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吴忠市司法局 |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 ||
2 |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经贸财经和信用建设科 |
3 | 吴忠市教育局 | 办公室 |
4 | 吴忠市科学技术局 | 办公室 |
5 | 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公室 |
6 | 吴忠市公安局 | 法制支队 |
7 | 吴忠市民政局 | 办公室 |
8 | 吴忠市司法局 | 立法与备案审查科 |
9 | 吴忠市财政局 | 监督检查与会计科 |
10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法规和劳动保障监察科 |
11 |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 综合法规科 |
12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
13 |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策法规科 |
14 |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 法制科 |
15 | 吴忠市水务局 | 办公室 |
16 | 吴忠市农业农村局 | 法规和质量安全科 |
17 | 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政策法规科 |
18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政策法规科 |
19 |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与监督科 |
20 | 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办公室 |
21 |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 法规与信息化科 |
22 | 吴忠市审计局 | 法规审理科 |
23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科 |
24 | 吴忠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综合法规科 |
25 | 吴忠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科 |
26 | 吴忠市信访局 | 办公室 |
27 | 吴忠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综合科 |
28 | 吴忠市数据局 | 办公室 |
29 |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办公室 |
30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办公室 |
31 | 吴忠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监督管理科 |
32 |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 执法监督科 |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
33 |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公室 |
四、其他有关单位 | ||
34 | 吴忠市国家保密局 | 市委法规室 |
35 | 吴忠市档案局 | 市委法规室 |
36 | 吴忠市新闻出版局 | 办公室(市委宣传部) |
37 | 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办公室 |
38 | 吴忠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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