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管辖机制,更好统筹复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移交利通区人民政府、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利通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本通告发布前市人民政府已受理的以上述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继续办理至终结。本通告发布后,市人民政府收到以上述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利通区人民政府或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内容,规范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四、吴忠市人民政府、利通区人民政府及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吴忠市司法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咨询电话:0953-2039330。
利通区司法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利红街与吴灵东路交汇处,咨询电话:0953-2221109。
红寺堡区司法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街与燕然路交叉口,咨询电话:0953-5083020。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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