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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设定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设定行政职权事项》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7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设定行政职权事项

补充依据6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层级

实施部门

备注

1

行政许可

犬类准养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2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建成区内限制饲养犬只,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和强制免疫制度。

【政府规章】《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2025年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十六条 养犬人持合法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犬只登记。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犬只标识牌或者植入犬只电子标识。

犬只标识牌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

设区的市县级

公安部门


2

行政处罚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政府规章】《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2025年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县级

公安部门


3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标识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政府规章】《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2025年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标识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县级

公安部门


4

行政处罚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拴束牵领或者未清理犬只粪便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第(五)项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五)携带犬只外出拴束牵领,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携带犬只外出未拴束牵领或者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2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外应当拴束、牵领,及时清除犬只粪便。除导盲、助残、安检、刑侦及抢险救援等特殊用途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在户外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政府规章】《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2025年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二)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系犬绳(链)的。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利通区、红寺堡区、同心县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5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政府规章】《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2025年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设区的市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


6

行政处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规章】《吴忠市养犬管理办法》(2025年吴忠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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