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吴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财政局以及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市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及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出资人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收取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批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五)组织和指导出资人单位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六)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出资人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制(修)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审核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提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四)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六)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实施财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根据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五)按照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即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一条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指为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而安排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指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
(四)其他支出。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和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资本性支出应当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第十四条 费用性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规定编制市本级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和政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重点和方向;
(四)市本级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市财政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八)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出资人单位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出资人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送出资人单位初审;
(四)出资人单位对所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出资人单位报送的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有关出资人单位批复预算。出资人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批复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出资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并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账务处理。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出资人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出资人单位报送的决算草案,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出资人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应围绕产出、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日常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局、出资人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并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出资人单位根据需要对企业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开展绩效评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应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接受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依法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单位应将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出资人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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