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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设定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设定行政职权事项》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设定行政职权事项

(新增1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层级

实施部门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06C0005000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设定行政职权事项

(补充依据4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层级

实施部门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条  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

县级

卫生健康部门


  

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未建立供水设施保养维护档案并保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的;

   (五)未建立供水设施保养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档案并保存的;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九条  二次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的;

   (四)未建立供水设施保养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档案并保存的;

  

设区的市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档案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档案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的;

   (四)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报告的;

   (五)未建立供水设施保养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档案并保存的;

   (六)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或者安排患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九条  二次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档案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的;

   (三)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报告的;

   (四)未建立供水设施保养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档案并保存的;

   (五)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或者安排患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设区的市

县级

卫生健康

部门


4

行政强制

封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供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进行应急检测和调查评估。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换或者清洗、消毒;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进行应急检测和调查评估。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换或者清洗、消毒。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结果通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

县级

卫生健康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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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953-203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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