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吴忠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集体会议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发布。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等文件和事项,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由各部门(单位)内设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四、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本级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指导
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宁政办发〔2023〕10号文件)、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吴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吴忠市人民政府涉法事务法制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吴政办发〔2019〕38号)。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产业发展类文件 | 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招商引资、金融规范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
2 | 财政管理类文件 | 例如建设投资、编制预算草案、债务计划、国有房产集中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3 | 营商环境类文件 | 例如惠企服务、企业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
4 | 乡村振兴类文件 | 例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5 | 城市建设管理类文件 | 例如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的文件。 |
6 | 应急管理类文件 | 例如突发事件应急、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安全监管、危化品安全治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方面的文件。 |
7 | 社会管理类文件 | 例如治安管理、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调整、综合执法改革等方面的文件。 |
8 | 社会保障类文件 | 例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文件。 |
9 | 劳动就业类文件 | 例如安全劳动保护、就业创业促进、人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文件。 |
10 | 科教文卫类文件 | 例如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教育发展、文旅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医药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11 | 自然资源类文件 | 例如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文件。 |
12 | 环境保护类文件 | 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文件。 |
13 | 交通管理类文件 |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发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方面的文件。 |
14 | 转发上级类文件 | 例如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
15 | 文件清理类文件 | 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6 | 其他类文件 | 其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在全县或乡镇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告、通告、决定等。 |
提示: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二)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八)对小区、地名的命名的批复;(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十)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十一)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二)财政部门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文件及下达的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文件等;(十三)行业技术标准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四)涉密文件;(十五)其他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均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
二、重大行政决策
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 ||
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
2 |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
提示: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执行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明确、可直接执行的决策部署任务,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的决策可以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三、行政协议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特许经营协议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 |
2 | 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其他行政协议 | 框架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协议等。 |
备注: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四、其他行政涉法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和审查内容 |
1 | 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委、市政府批转的其他文件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方案》《吴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吴忠市人民政府涉法事务法制审核工作流程》,重点审查涉及政府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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