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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吴忠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进数字吴忠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数办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忠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新建、改(扩)建、运维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含其他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安全可靠”原则,落实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求,做好密码测评、密码整改及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非涉密项目建设必要性、合理性和项目信创合规性等。

(二)市数据局负责制定项目相关标准规范,审定相关规划计划,审查项目建设集约性及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性等。承担备案管理和监督调度职责,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等职责。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会同市数据局争取信息化项目资金。对所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核实信息化部分是否取得数据局审查意见,未取得的不得履行审批手续。

(四)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政府采购监管、项目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核实信息化部分是否取得数据局审查意见,未取得的不得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本级等各类奖补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函告市数据局报备。

六)市委网信办负责审查和监管项目网络安全。

(七)市公安局、保密局、密码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内容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申报、招标采购、建设实施、测评整改、运行维护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六条 对应由市统一建设的公共性项目,由市数据局牵头建设;涉及多部门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建设;其他业务性项目按照“谁主导、谁主责”原则,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建设。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本级项目审批、管理、验收等工作,并向市数据局报送项目审批信息。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向市数据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各单位在项目设计中,接口、安全、存储等标准应与自治区保持一致,可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九条  原则上市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应满足各级单位使用需求,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再重复建设。

第十条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全市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可用财政资金规模、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且未进入储备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存在特殊情况需新增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计划外项目论证、建设依据等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数据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统一实行审批制度。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受理申请:

(一)含有机房、网络、服务器、基础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设施(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不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未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的。

(三)属于重复设计的、开发的(鼓励使用现有成熟软硬件技术,需自行开发的必须说明原因、理由)。

(四)现有同类型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五)新建系统与现有系统未充分整合的。

(六)未明确系统安全防护和商用密码防护的。

第十三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项目建设申报表,将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及建设方案报市数据局审核批复。

(二)其他市本级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综合项目中,信息化建设部分投资概算超过60万元(含)的按照本办法报市数据局进行技术审查,未取得审查意见不得履行审批手续;信息化建设内容投资概算不超过6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局报备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300万元(含)的,由各县(市、区)审批部门组织报送市数据局进行技术规范审查,未取得审查意见的不得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审查后,开展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概算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市数据局审批建设方案。

投资概算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项目,由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市数据局审批建设方案。

投资概算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项目,由建设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对项目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配套资金来源等内容审定后,市数据局审批建设方案。

投资概算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项目,由建设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市数据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投资概算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市数据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方案应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及数据、系统、业务融合分析篇(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部署上下端口接入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接口,原则上需全目录共享,不予共享的须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六条 由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吴忠市试点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审批前,需报市数据局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自治区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各审核审批部门的审查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按照审查意见做好项目审批、建设指导等工作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先建设再补齐项目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单位需在启动建设2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自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1个计划年度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批复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其中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等按服务类项目采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三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六章  项目概算及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须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内的,由市数据局核定后批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核定资金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修改项目设计方案和概算,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须严格按照批准设计方案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变更需要的,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程序,具体流程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未经批准而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超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完善变更手续,具体流程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进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开展验收,项目按照验收规范完成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试运行后向市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二)未按要求落实技术审查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组织验收。

(三)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前完成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组织验收。

(四)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的项目,原则上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后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运维资金,不予提供云网资源,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向市数据局进行报备。

第三十一条  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运行情况、使用效果、数据共享接入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第八章  项目数据安全及运维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生成的数据产权归属市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一)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级别数据,制定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环节的具体分级防护要求和操作规程;

(二)根据需要确定数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除有特殊规定外,项目生成的数据应上云则上云,或按照统一标准在本地存储,原则上不新建机房或存储器。建设单位应确定数据处理活动的操作权限,严格实施人员权限管理,严禁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数据;

(四)根据应对数据安全事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五)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约定免费运维期一般不少于1年。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已无使用价值的系统应及时停用,停用前应按照“谁采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做好数据处置,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并向市数据局报备。


第九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非涉密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变更、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视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暂停或停止建设、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重复建设、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涉密类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市保密局参与项目审查和验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日。


附件:吴忠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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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953-203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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