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2025年1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
吴忠市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所涉及的所有范围。
森林火险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盐池县、同心县、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心县行政界内>、宁夏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较高风险区(红寺堡区、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寺堡区行政界内>);一般森林火险区(利通区、青铜峡市、宁夏青铜峡库区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草原火险区:草原火灾高风险区(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宁夏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宁夏青铜峡库区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一般草原火灾区(利通区)。
三、防火期内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森林防火区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
(二)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生火取暖、野炊、烧烤、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四)未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草原开展爆破、勘察、施工等;
(五)未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在草原上因生产活动需要进行野外用火的;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违法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险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值班电话进行报告,或直接拨打森林草原火险报警电话。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本通告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0953-2033458,市自然资源局值班室电话:0953-2211728,森林草原火险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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