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元宵节期间是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管控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2、汽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7、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9、市区下水井盖,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10、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二)限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区利红街以西、开元大道(与世纪大道、金积大道交汇路段)以东、金积大道以北、世纪大道以南的合围区域。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禁限放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二、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管控
限放区域内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一)婚丧嫁娶;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的早7点到晚12点;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
三、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城市建成区以外,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严格控制临时集中销售网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及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人员进行焰火燃放作业。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销售市场秩序安全规范。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监管部门及网格员作用,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指导检查和日常巡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倡导市民安全环保过年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少放、不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文明节俭过春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营造欢乐祥和、安全稳定的节日氛围。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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