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吴忠市市设行政职权事项(第三批)》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吴忠市市设行政职权事项(第三批)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吴忠市市设行政职权事项(第三批)
(补充依据7项)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 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 部门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 设区的市 县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有关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审批的规划建设方案建设停车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停车场条例》(2023年)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餐饮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以及实施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审批的规划建设方案建设停车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审批的规划建设方案建设停车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具有规划执法职能的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按照每停车泊位处建设造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 | 自然资源 部门 |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 |
3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经营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停车场条例》(2023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三)没有经营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没有经营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4 | 行政处罚 | 对热源单位向供热单位提供的热源负荷不符合供热质量要求,造成供热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热源单位向供热单位提供的热源负荷不符合供热质量要求,造成供热质量不合格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区的市 县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 |
5 | 行政处罚 | 对供热单位未在供热期间公开便民服务电话或者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的处罚 |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条供热单位未在供热期间公开便民服务电话或者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 |
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区的市 县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 |
7 | 其他类 | 供热单位申请停暖核准 |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六个月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设区的市 县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吴忠市市设行政职权事项(第三批)
(新增8项)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 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 部门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的处罚 | 02C0016000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停车场条例》(2023年)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办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 | 城市管理 部门 |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擅自设置、撤除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处罚 | 02C0017000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停车场条例》(2023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三)没有经营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道路外擅自设置、撤除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 | 城市管理 部门 | |
3 | 行政检查 | 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检查 | 06C0001000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停车场条例》(2023年)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划定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 设区的市 县级 | 城市管理 部门 | |
4 | 行政检查 | 对停车场的监督检查 | 06C0002000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停车场条例》(2023年)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开展停车场建设管理突出问题整治。 | 设区的市 县级 | 城市管理 部门 | |
5 | 行政检查 | 对供热用热情况的监督检查 | 06C0003000 | 【政府规章】《吴忠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第三款 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用热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企业与供热单位热力合同的履行及供热质量、投诉处理、用户满意度、供热工程与配套建设、设施抢修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 设区的市 县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6 | 行政检查 | 对海绵城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和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 | 06C0004000 | 【政府规章】《吴忠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职责实施以下监督措施: (一)对海绵城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和运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海绵城市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规程; | 设区的市 县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7 | 其他 类 | 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备案 | 10C0001000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停车场条例》(2023年)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 | 设区的市 县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管理 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设施项目备案;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停车设施项目备案。 |
8 | 其他 类 |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经营备案 | 10C0002000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停车场条例》(2023年)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 设区的市 县级 | 城市管理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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