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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

《吴忠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8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缓解城市内涝,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吴忠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强化自然生态本底保护,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的重要抓手,把海绵城市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领域、全过程,着力修复城市水生态系统,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为本,绿色发展。注重对原始地形地貌的保护和修复,充分发挥绿地、水体、道路、建筑及设施对雨水的自然吸纳、蓄渗和净化作用,统筹推进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着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含量”。

2.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坚持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把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中,切实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城市开发建设更新全领域,严格管控落实,统筹推进设施建设。

3.全域谋划,系统施策。以流域管理为抓手,合理划分流域单元,综合考虑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技术手段,同时与道路、绿地、景观、防洪设施和水系等相互衔接,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4.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公众协同推进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我市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整合各类资源,注重制度设计,吸引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建设。

(三)总体目标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地表径流污染等问题,推动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形成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

2023年底,海绵城市全过程管控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中心城区易涝积水区全面消除。到2024年底,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健全,中心城区建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海绵城市源头减排项目。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建成区62%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城市内涝灾害基本缓解,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建成绿色低碳、洪涝统筹、水韵人和的海绵示范城市。到2030年底,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全面建成西北地区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典范海绵城市。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海绵城市规划体系

1.科学修编规划。科学修编完善《吴忠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0~2030)》《吴忠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吴忠水文条件,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实施策略和重点实施区域。加强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编、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道路、地下空间、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强化对城市水系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地貌的保护。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排放总量排放雨水,不得违规超排。

2.全过程闭环管理。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从工程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海绵设施审查制度,确保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城市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应当把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作为前置条件,确保在规划许可和工程审批前的规划方案等阶段严格把关。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联合验收阶段,应当复核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环评、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等环节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审查工作,并反馈审查结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完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在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规章政策,明确海绵城市、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等方面的建设要求,以及污水处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有偿使用要求。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开展基础研究,根据需要编制适宜本地区的技术标准规范、操作指南等,指导项目实施。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城市绿地等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制度,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分类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二)优化区域流域生态格局

4.构建自然涵养的区域流域海绵格局。坚持全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罗山、麻黄山、苦水河流域水源涵养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着力构建“一河两山、两廊三心”全域海绵格局,提升水资源涵养、蓄积、净化能力。突出流域系统治理,持续提升黄河干支流的防洪能力,保护和提升流域上游雨洪调蓄空间,不断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实现流域山洪蓄排平衡和雨洪资源的缓排回用。

(三)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

5.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城市排水系统提标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新区建设要坚持雨污分流,完善排水管网、排涝泵站、行泄通道等设施。老城区要在排水管线普查基础上,逐步开展病害管道的更换和修复,适当提高建设标准,有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提升排水防涝能力。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体系的衔接。承担城市排水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生态水体等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系统相衔接,作为超标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应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完善城市气象观测站网,构建城市内涝预报预警模型,建立海绵城市智慧气象服务系统。编制暴雨强度公式,运用模型等先进方法开展城市排水规划设计,科学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完善排水设施GIS系统,搭建海绵城市模块,建设覆盖全系统、全流程的海绵城市智慧平台。

6.强化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城市河湖、湿地、沟渠、坑塘等水域岸线的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要留足滨水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侵占河湖等水域岸线,维持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加强城市水生态治理和修复,禁止填埋水体、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持和恢复城市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的自然形态和连通体系。加强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城镇雨水预处理设施建设,确保雨水经过岸线净化排入自然水体。清水沟、清宁河、南环水系等城市排涝河道要加强汛期水位预控,为雨水的自然排放和调蓄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四)健全海绵城市设施体系

7.推进海绵型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优化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增强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采取降低路侧缘石高度或在路侧缘石预留雨水通道等措施,增加道路绿地对雨水的吸纳能力。树池土壤表层应尽量减少混凝土材料覆盖。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停车场、非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新建城市广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沉式绿地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城市老旧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雨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改造。

8.推进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把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纳入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结合公园绿地总体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求,重点做好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融合,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多功能调蓄水体等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绿地系统调蓄、净化雨水的功能。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土地,坚持“见缝插绿”,提高绿化覆盖率,提升绿地蓄水能力。结合水系、市政道路设施建设等,统筹开展公园绿地竖向设计和雨水管网设计,采取平面布局、地形控制、土壤改良等多种方式,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公园绿地内慢行系统、广场等地面尽量减少硬质铺装,选用透水性材料铺装。

(五)提升城市空间人居环境

9.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要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老城区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造等,以解决城市内涝和提高雨水收集利用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吴忠市小城镇规划,探索海绵型小城镇建设经验,提高其雨水蓄纳和排放能力,促进特色小城镇品质提升。

10.推进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新建建筑和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鼓励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建设雨水蓄存利用设施,小区室外慢行步道、停车场、活动广场等应选用透水材料铺装。城市既有建筑、老旧小区、低洼易涝区改造,要同步推进海绵城市技术应用和相应设施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所、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建筑建设要求。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推进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

(六)加强海绵项目全过程管控

11.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要坚持简约适用,减少全生命周期运行维护的难度和成本。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场地竖向要求,确保雨水收水汇水连续顺畅,控制水土流失。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资金,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避免出现无责任主体、无资金保障等情况。

三、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的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海绵城市的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和多专业协同,加强排水、园林绿化、建筑、道路等多专业融合设计、全过程协同。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的机构及工作机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做好统筹协调、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宣传培训等任务。各县(市、区)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以市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有序开展。

13.强化技术支撑。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技术咨询机制,组建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学习借鉴全国第一、第二批示范城市创建经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审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单位,配合各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审查提供技术支持;建立海绵城市本地人才培养机制,结合工程实践,加强海绵城市技术和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规划、施工、设计等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14.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海绵城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中央资金向示范项目倾斜。明确地方配套资金的投入机制,所需配套资金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同区域、同类型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大力争取上级部门其他相关补助资金,多渠道筹集所需配套资金,同时明确海绵城市运营维护费用保障原则。

15.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鼓励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设计和实施方案。推进科技创新,鼓励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单位和企业积极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技术等方面的研发,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推动建设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基地、体验馆等,增强公众参与感和获得感。

16.完善考核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全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工作进度、加强考核评价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激励措施,激发全社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动力。对列入中心城区建设重点工程计划的项目,资金拨付时综合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情况。

  

附件:吴忠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细则

  

  

附件

吴忠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细则

  

为切实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决定完善吴忠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制,成员名单和相关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

  长:王学军  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潘建宁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李晓玲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李玉山  市政府副市长

  员:马鹏飞  市政府副秘书长

施建晖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学峰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守军  市教育局局长

    科学技术局局长

周少云  市司法局局长

黄  培  市财政局局长

马梅花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永辉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宏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闫  浩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苏晓理  市水务局局长

马丽红  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局长

马克林  市审计局局长

王天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马晓波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尚自刚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剑萍  市气象局局长

    利通区人民政府区长

杨文福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区长

赵彦林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市长

    盐池县人民政府县长

杨春燕  同心县人民政府县长

    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宏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职务调整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阶段性进展汇报,督促工作落实,研究海绵城市相关经费支出。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海绵办)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协调处理建设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负责审核提交由领导小组协调和决定的各项议题;组织拟订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方案,研究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筑和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成员单位在相关审核过程中,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标准进行审核把关;牵头做好上级对海绵城市建设信息填报、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建部门完成海绵城市建设政府投资相关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同住建部门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市教育局:协调指导在市直学校等教育场所建设时,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海绵城市相关宣传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府规章立法的协调督促、指导以及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工作,强化海绵城市资金绩效管理,引导多元化社会资本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有关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上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将海绵城市指标的审查环节纳入规划方案联合审查体系。配合海绵办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绩效指标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等空间相关指标的分析和报告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开展水环境指标的监测、分析和报告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方案、政策文件等;加强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的管理,按照设计导则规范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督促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履行好各自职责,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进行施工;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方案审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和绩效评估;负责海绵城市相关具体宣传工作;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监管人员和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保障房和老旧小区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等城市更新过程中,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在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水局:贯彻落实上级水利部门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负责职责范围内河道、湖泊等水系建设及保护,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组织开展河道防洪、水系联通、生态治理等工程建设。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协调指导在公共文化旅游场所和体育场馆建设时,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审计局:对海绵城市建设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管理局:在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理念,与市政排水系统做好衔接;负责既有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雨水、再生水利用改造及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气象数据,建立和完善城市暴雨预报预警体系;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气象指标的监测、分析和报告编制,负责编制完善暴雨强度公式。

各县(市、区)政府、工(农)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  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在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进指导本辖区范围内各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三、工作机制

(一)台账管理制度。市海绵办根据市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海绵城市建设实际需要,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要求。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到人,紧扣时间节点,按时完成任务。

(二)定期会商制度。建立定期研判机制,领导小组每年专题研究部署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不少于1次;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由海绵办组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

(三)信息报送制度。实行信息工作报告制度,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城市管理等重点责任单位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四)督办考核制度。市海绵办适时组织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按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推进相关工作。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海绵城市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并组织相关单位学习明确考核评价标准。有关检查、督办情况报领导小组,并纳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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