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吴忠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八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法治政府
建设“八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标对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确定的各项任务,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八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吴忠实际,制定本任务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原则,以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短板弱项为切入点,以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为落脚点,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推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一)实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提升行动。
1.坚持党对法治政府示范创建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中的体制机制障碍。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依法治市办
2.综合示范创建。市本级、青铜峡市在前期成功创建自治区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的基础上,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目前存在的工作短板和不足进行整改完善,完成中央依法治国办下发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的90%以上,认真做好国家级综合示范地区申报创建工作。利通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按照自治区关于示范创建的工作部署,完成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下发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的60%以上,积极申报自治区级法治政府建设达标地区;完成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下发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90%以上的,积极申报自治区级综合示范地区。力争到2025年,全市90%以上的县(区)达到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标准要求,50%以上成为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或者单位。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依法治市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3.单项示范创建。各县(市、区)和市本级各有关部门,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等某项工作走在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前列,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的,可积极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单项示范创建项目。力争到2025年,全市有1-2个项目命名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单项项目,有3-4个项目命名为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单项项目。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依法治市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4.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加强组织保障。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完成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完成法治政府建设60%指标任务的,被自治区确定为不达标地区或者单位的,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依法治市办
5.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公众参与度。紧紧围绕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工作目标,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动态、成效和经验,充分展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进程和具体成效,扩大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提升创建活动群众参与率和支持率,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依法治市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6.开展法治政府第三方评估机制。根据《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由第三方评估组完成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工作,形成表格印发各部门执行,采取实地核查、网上评查、人民满意度测评和法律知识测评等方式,撰写吴忠市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详细版总报告及概述版总报告,撰写评估对象法治政府建设分报告,全面查找我市和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依法治市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7.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将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县(市、区)、市级部门在每年2月20日前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党委、政府,4月1日前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率要达到100%,人民群众可随时登录政府网站进行查阅,接受群众监督。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依法治市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实施政府立法质量提升行动。
8.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及时依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9.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规定,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立法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0.推进立法项目落实。严格执行年度立法计划,加大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式落实。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1.丰富民主立法协商机制。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除依法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2.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加强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问题的论证咨询,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全面收集分析执法机构立法需求,推进立法与执法有机贯通。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3.有序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健全立法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机制,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及时开展立改废释。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4.广泛开展立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实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
15.全面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生态保护等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扎实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政府办、审批服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6.落实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率达到100%,坚决杜绝以备案、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设置和实施行政许可。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并公示。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7.加大审查力度和动态管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公平竞争审查率达到100%。及时清理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利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8.扎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有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在重点监管领域推进“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场景化监管模式,实现政府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9.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重点推进“易办·吴优”政务服务品牌,深层次推进“一网通办”,深化“好差评”结果应用,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实施合法性审查能力提升行动。
20.明确审查范围。编制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推进全流程合法性审查,纳入清单的事项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1.规范审查行为。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的全面审查,规范审查意见反馈、开展审查质效评查,提高审查工作质量。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2.强化审查责任。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吴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程流程》《吴忠市人民政府涉法事务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定,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审查事项严格把关,对审查意见负责。起草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3.严格备案审查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规范性文件必须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备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加大纠错力度。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4.充实审查人员力量。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查队伍,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审查岗位,确保与承担的工作任务有适应。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政府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实施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
2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权责关系,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防止有互脱节。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编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6.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调查、决定、执行等程序规定,依法公平公正实施处罚,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归档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率达到100%。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推动本地区本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和裁量权适用规则统一,同类事项同标准处罚。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7.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全面、准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8.创新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做到执法宽严有济、法理有融。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9.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持有执法证,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0.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快建设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健全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办结率达到90%以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对本单位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检查,对事由表述、法律适用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1.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基本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六)实施行政争议化解质效提升行动。
32.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府院联席会议作用。健全和完善府院联动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牵头或推动召开1次府院联席会议,通报和研究预防化解行政争议重大事项。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作用,完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体制机制,与人民法院协调联动,将行政争议引入中心,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多部门合力化解行政争议。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33.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健全线上案件受理机制,引导群众表达诉求,提高群众申请复议的便利度。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规范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权,积极依托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各类平台,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执法单位每年集中开展1次行政复议宣传月活动,打造一个特色宣传品牌,推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和“有行政争议、找行政复议”的理念深入人心。坚持“应收尽收、存疑先收、容缺受理”原则,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对审查受理期限内暂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受理。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34.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公布行政调解职责清单。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做到应调尽调。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35.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并公布事项清单,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有效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36.巩固行政应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持续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率,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37.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机关的应诉责任。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分析败诉原因,强化问题整改。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项要求,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开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
责任单位:县(市、区),各有关部门
38.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健全行政机关与检察沟通、协调、反馈机制,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主动报备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提起公益诉讼权力。
责任单位:县(市、区),各有关部门
39.认真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完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机制,办复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七)实施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动。
40.完善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体制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1次。司法所所长应当全程列席乡镇(街道)行政会议。
责任单位:县(市、区)
41.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改革主体责任,进一步整合基层执法队伍,调整充实乡镇一线行政执法力量,保持执法队伍稳定,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更快更精准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持续推动执法中心下移,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增强基层工作的能动性。坚持权随事走、编随事转、钱随事走,强化乡镇(街道)在执法中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赋予其在工作考核、人员管理等方面更大权限,保障基层有足够的资源履行执法职责。
责任单位:县(市、区)
42.强化上级执法部门指导职责。全面加强职权下放部门业务培训指导职能,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针对放权事项,压实县直部门的培训责任,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培训计划,多采用实地指导、随队执法等方式,依法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和行为,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有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熟练使用执法设备,掌握执法技能。
责任单位:县(市、区)
43.加强乡镇(街道)法治工作力量保障。明确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机构,逐步提升乡镇(街道)法治部门工作人员准入标准,从事乡镇(街道)法治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法学(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治工作背景。
责任单位:县(市、区)
44.优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制定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乡镇(街道)办理。
责任单位:县(市、区)
(八)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素养提升行动。
45.带头执行宪法法律。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决定。
责任单位:县(市、区),各有关部门
46.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贯彻落实《吴忠市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试行)》(吴法发〔2022〕2号),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各部门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法治讲座不少于2期。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讲法不少于1次,逐步推动部门负责人在政府常务会议会前讲法。国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网络庭审直播或现场旁听活动。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政府办、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
47.不断加强领导干部述法工作。细化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健全述法制度,理顺述法流程,丰富述法形式,确保“应述尽述”,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依法治市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48.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政府工作队伍。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依法治市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49.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晋升培训的必修内容,每年至少开展2次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学习辅导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法治思维、法律素养和程序意识。建立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组织学法用法考试,考试成绩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县(市、区),市委组织部、党校(行政学院)、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重要性、紧迫性,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制度,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推进工作落实。要深入总结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和问题,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手,补齐短板、精准发力,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级本部门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进度,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有效形式,对示范创建活动的意义、任务、工作重点和好经验、好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引导群众了解并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创建氛围。
(四)完善保障机制。要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逐步提高赋分权重,同时作为衡量各地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发展。
(五)加大督察力度。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1次以上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健全完善督察协同联动机制、通报机制和整改落实反馈机制,综合运用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严格追责问责,增强督察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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