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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

《吴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

                        2023129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是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查清火灾性质,对火灾事故责任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做出处理,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调查的适用及范围

  

第五条  根据火灾等级分类和管辖权限,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本数)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本市铁路、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森林、草原火灾;

(四)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或机械故障等直接导致机动车燃烧的火灾;

(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六)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

  

第三章  调查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由本级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机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并邀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

(一)技术工作组由消防救援、住建部门和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火灾事故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管理工作组由公安、消防救援、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

(四)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筹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负责火灾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如实提供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损失评估以及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损失评估以及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准确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延伸调查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分析厘清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部门监管等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与火灾有关的内容或事项。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报告,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定。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中应对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依法依规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组成立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证据材料、追责处理材料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调查的整改评估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负责火灾调查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估组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评估组评估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组成员签名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拖延滞后的,由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将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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