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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市设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推进《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吴忠市市设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予以印发,请做好相关权力清单调整和实施工作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2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市设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

补充依据2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

部门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域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2020年)

第三十八条 村域内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建设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定位放线、验线并出具验线确认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

新庄点建设的规划许可以及验线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村民建造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2020年)

第四十条 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和住宅建设图件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造住宅进行定位放线。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造住宅验线。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验线申请后五日内验线并出具验线确认手续。

乡镇

2

行政 许可

村民宅基地使用审批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2020年)

第四十三条 村民建造住宅申请使用宅基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

乡镇



3

行政

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施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4

行政 处罚

擅自封闭、占用、损毁或者拆除环境卫生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厕所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损毁或者拆除环境卫生场所、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第三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损毁或者拆除公共厕所。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封闭、占用、毁损环境卫生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厕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拆除环境卫生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厕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已纳入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的,由乡镇(街道)行使。

5

行政 处罚

在信息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地面、雕塑、楼道、立杆、树木上等张贴、散发、喷涂、刻画各类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信息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地面、雕塑、楼道、立杆、树木上等张贴、散发、喷涂、刻画各类信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指使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已纳入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的,由乡镇(街道)行使。

6

行政 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意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城乡容貌秩序,爱护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大小便、随意吐口香糖、瓜子壳,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饮料瓶、塑料袋、废旧电池等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一)(二)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已纳入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的,由乡镇(街道)行使。

7

行政 处罚

违规饲养、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及时清理粪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建成区内限制饲养犬只,饲养犬只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管理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外应当栓束、牵领,及时清除犬只粪便。除导盲、助残、安检、刑侦及抢险救援等特殊用途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一)(二)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五)携带犬只外出栓束牵领,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携带犬只外出未拴束牵领或者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已纳入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的,由乡镇(街道)行使。

8

行政

处罚

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一)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头、杂物,不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携带犬只外出未拴束牵领或者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乡镇、街道



9

行政 处罚

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经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经营,及时清理经营现场垃圾,保持保持经营摊点整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已纳入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的,由乡镇(街道)行使。

10

行政 处罚

占道经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维护经营摊位环境卫生,不得占道经营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已纳入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的,由乡镇(街道)行使。

11

行政 处罚

从事车辆修理、装饰、清洁妨碍门前道路通行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设备、废弃物,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油、污水(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从事车辆修理、装饰、清洁等不得妨碍门前道路通行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设备、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油、污水(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已纳入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的,由乡镇(街道)行使。

12

行政 处罚

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放)下水管道、排水管道、道路、公共厕所及沟、渠、河、湖等场所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放)下水管道、排水管道、道路、公共厕所及沟、渠、河、湖等场所。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已纳入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的,由乡镇(街道)行使。

13

行政 处罚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十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焚烧、倾倒、填埋生活垃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焚烧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填埋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已纳入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的,由乡镇(街道)行使。

14

行政 处罚

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枯草等废弃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在划定区域内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焚烧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填埋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15

行政

处罚

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未礼让行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三)通过人行横道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行时停车让行,行经未设置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过路行人;

第十五条(二)礼让行人,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在车行道上滞留或者任意穿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未礼让行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未礼让行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市级

公安

部门


县级

公安

部门

16

行政

处罚

驾驶出租车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七)驾驶出租车执行服务规范,保持车内清洁卫生,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行欺骗乘客。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驾驶出租车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行欺骗乘客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级

交通运输部门


县级

17

行政

处罚

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闯红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三)在规定区域内等候信号灯,不超越停车线,不闯红灯;
    第十六条(二)按交通信号通行,不闯红灯,遇车辆礼让时,快速通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闯红灯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

市级

公安

部门


县级

公安

部门

18

行政强制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不得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乡镇



19

行政 检查

对村庄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2020年)

第七条 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综合协调、农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村民住宅建设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村庄规划相关工作,依法提供编制村庄规划所需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农业农村

按照各自职责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自然资源

20

行政 奖励

对举报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奖励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举报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可以予以奖励。

市级

城市管理部门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吴忠市市设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

新增12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

部门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处罚

违规改变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形态、装饰风格、色彩的处罚


02C0004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三款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违规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形态和装饰风格、色彩。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2

行政 处罚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等饲养设施的处罚


02C0005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等饲养设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3

行政 处罚

对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物、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处罚


02C0006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城乡容貌秩序,爱护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动车内向外抛物、泼水、吐痰等;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一)(二)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4

行政 处罚

对从机动车内向外抛物、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处罚


02C0007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第三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城乡容貌秩序,爱护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动车内向外抛物、泼水、吐痰等;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一)(二)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公安部门


5

行政 处罚

携带犬只外出未拴束牵领的处罚


02C0008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建成区内限制饲养犬只,饲养犬只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管理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外应当栓束、牵领,及时清除犬只粪便。除导盲、助残、安检、刑侦及抢险救援等特殊用途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一)(二)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五)携带犬只外出栓束牵领,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携带犬只外出未拴束牵领或者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6

行政 处罚

商铺经营违规投放、抛弃垃圾、停放车辆、店外经营设置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02C0009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商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投放垃圾或者向店外公共区域、树坑及其他园林设施内抛弃垃圾、泼洒污水(物)等;

在门前台阶、人行通道停放车辆、堆放商品、摆放落地招牌,或者店外经营、作业;

(三)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或者设置道路路缘街坡;

(四)苫盖、堵塞、改造排水口、雨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7

行政 处罚

擅自处置或者抛弃畜禽及其他动物尸体的处罚


02C0010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第三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 禁止擅自处置或者抛弃畜禽及其他动物尸体。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8

行政 处罚

在再生资源市场和废旧物品回收网点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弃物的处罚


02C0011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 禁止在再生资源市场和废旧物品回收网点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等废弃物。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9

行政 处罚

擅自焚烧、填埋生活垃圾的处罚


02C0012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十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焚烧、倾倒填埋生活垃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焚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填埋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10

行政 处罚

擅自焚烧、倾倒、填埋农药、兽药、化肥包装物及农残膜等的处罚


02C0013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第三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焚烧、倾倒、填埋农药、兽药、化肥的包装物及农残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焚烧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填埋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11

行政

处罚

损坏、涂污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的处罚


02C0014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四)爱护公物,不损坏、不涂污健身器材、灯箱标识、公共座椅、休闲亭廊等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坏、涂污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12

行政

处罚

对在居民小区内私搭乱建乱停乱放飞线充电占用公共绿地,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文体、营销、收购等活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驾驶车辆鸣喇叭停放车辆妨碍他人通行等行为的处


02C0015000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居民小区行为规范:

(三)保持楼宇(房屋)外立面、楼(屋)顶整洁,不私搭乱建;

(四)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在共有楼梯间、楼道、巷道停放交通工具、存放物品、堆放垃圾;

(五)爱护小区园林设施和绿地,不占用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上停车、种植蔬菜;

(六)规范存放电动车,不在共有楼梯间、楼道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区域停放电动车,不飞线充电;

(七)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文体、营销、收购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驾驶车辆谨慎慢行,不鸣喇叭;在划定区域有序停放车辆,未划定停车区域的,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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