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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吴政土批字〔2021〕28号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吴忠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吴自然资发〔2021〕69号)已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2021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1〕25号)、《关于吴忠市2021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1〕26号)、《关于吴忠市2021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1〕27号),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专题会议和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让以下八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批复如下:

一、吴地(G)〔2021〕-16号

该宗地位于利通区吴灵东路北侧、东旺街西侧、东片区次干路一东侧,面积99496.08平方米(149.24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1.0<容积率≤2.0,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11501.75万元(1156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11501.75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二、吴地(G)〔2021〕-17号

该宗地位于利通区吴灵东路南侧、东旺街西侧、东片区次干路一东侧,面积74201平方米(111.3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2.0,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8429.24万元(1136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8429.24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三、吴地(G)〔2021〕-18号

该宗地位于利通区吴灵东路南侧、清水街东侧、东片区次干道三北侧,面积68595.41平方米(102.89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6290.2万元(917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6290.2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四、吴地(G)〔2021〕-19号

该宗地位于利通区东片区次干路一西侧、清水街东侧、次干道四北侧,面积50042.86平方米(75.06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4,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4303.69万元(860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4303.69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五、吴地(G)〔2021〕-20号

该宗地位于利通区朝阳东路北侧、清水街东侧、次干路一西侧,面积51555.29平方米(77.33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4459.54万元(865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4459.54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六、吴地(G)〔2021〕-21号

该宗地位于利通区朝阳东路北侧、东旺街东侧、高栖街西侧,面积77284.01(115.93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6,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7735.2万元(975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7735.2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七、吴地(G)〔2021〕-22号

该宗地位于利通区秦渠南路南侧、东旺街东侧、高栖街西侧,面积90679.72平方米(136.02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6,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8523.9万元(940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8523.9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八、吴地(G)〔2021〕-23号

该宗地位于利通区富民路北侧、清水街东侧、东旺街西侧,面积52915.91平方米(79.37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商业及配套公建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6,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4905.31万元(927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4950.31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九、其他条件

(一)按照吴忠市城市东片区(火车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八宗地位于银西高铁吴忠站周边,为银西高铁吴忠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为保证高铁片区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每宗地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应持以下协议申请参加竞买:

1.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吴忠市引进教育部属师范院校,并与教育部属院校、吴忠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在吴忠市高铁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合作办学,出具《承诺函》,并按以下比例承担《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的办学经费:

其中:吴地(G)〔2021〕-16号承担21%的办学经费;吴地(G)〔2021〕-17号承担16%的办学经费;吴地(G)〔2021〕-18号承担11%的办学经费;吴地(G)〔2021〕-19号承担7%的办学经费;吴地(G)〔2021〕-20号承担13%的办学经费;吴地(G)〔2021〕-21号承担7%的办学经费;吴地(G)〔2021〕-22号承担16%的办学经费;吴地(G)〔2021〕-23号承担9%的办学经费。

2.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与银西铁路运营主管部门、吴忠市人民政府签订《吴忠市高铁冷链物流产业园战略合作协议》,出具《承诺函》,并按以下比例承担高铁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投资义务:

其中:吴地(G)〔2021〕-16号承担21%的投资义务;吴地(G)〔2021〕-17号承担16%的投资义务;吴地(G)〔2021〕-18号承担11%的投资义务;吴地(G)〔2021〕-19号承担7%的投资义务;吴地(G)〔2021〕-20号承担13%的投资义务;吴地(G)〔2021〕-21号承担7%的投资义务;吴地(G)〔2021〕-22号承担16%的投资义务;吴地(G)〔2021〕-23号承担9%的投资义务。

(二)若多个竞买申请人竞得上述宗地,由吴忠市人民政府确定最终的合作部属院校和高铁冷链物流产业园投资方,其他竞得人签订的协议终止,仅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三)竞得人付清全部地价款30日内,由吴忠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如涉及地上及地下管线迁移、建筑垃圾和土方清运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此复。原吴政土批字〔2021〕24号批复相应废止。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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