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吴忠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吴自然资发〔2021〕51号)已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2020年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0〕197号),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4期专题会议和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让以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批复如下:
吴地(G)〔2021〕-28号宗地位于利通区世纪大道南侧、东旺街西侧,土地面积10244.9平方米(15.37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加油加气站),出让年限40年。容积率≤1.0,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1352.33万元(1320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1352.33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按照《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竞买申请人应取得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油站规划确认相关文件后方可参加竞买。
此复。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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