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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吴政土批字〔2021〕24号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吴忠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吴自然资发〔2021〕49号)已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2021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1〕25号)、《关于吴忠市2021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1〕26号)、《关于吴忠市2021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1〕27号),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4期专题会议和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让以下八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批复如下:

一、吴地(G)〔2021〕-16号宗地位于利通区吴灵东路北侧、东旺街西侧、东片区次干路一东侧,土地面积99496.08平方米(149.24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1.0<容积率≤2.0,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11501.75万元(1156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11501.75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二、吴地(G)〔2021〕-17号宗地位于利通区吴灵东路南侧、东旺街西侧、东片区次干路一东侧,土地面积74201平方米(111.3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2.0,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8429.24万元(1136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8429.24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三、吴地(G)〔2021〕-18号宗地位于利通区吴灵东路南侧、清水街东侧、东片区次干道三北侧,土地面积68595.41平方米(102.89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6290.2万元(917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6290.2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四、吴地(G)〔2021〕-19号宗地位于利通区东片区次干路一西侧、清水街东侧、次干道四北侧,土地面积50042.86平方米(75.06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4,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4303.69万元(860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4303.69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五、吴地(G)〔2021〕-20号宗地位于利通区朝阳东路北侧、清水街东侧、次干路一西侧,土地面积51555.29平方米(77.33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4459.54万元(865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4459.54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六、吴地(G)〔2021〕-21号宗地位于利通区朝阳东路北侧、东旺街东侧、高栖街西侧,土地面积77284.01平方米(115.93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6,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7535.2万元(975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7535.2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七、吴地(G)〔2021〕-22号宗地位于利通区秦渠南路南侧、东旺街东侧、高栖街西侧,土地面积90679.72平方米(136.02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6,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8523.9万元(940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8523.9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八、吴地(G)〔2021〕-23号宗地位于利通区富民路北侧、清水街东侧、东旺街西侧,土地面积52915.91平方(79.37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5%),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规划指标为:1.0<容积率≤1.6,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4905.31万元(927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4905.31万元。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

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10号)中支持利用现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土地的规定,以上八宗地位于银西高铁吴忠站周边,属银西高铁吴忠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公开出让时设置以下条件:

(一)本次出让土地须整体实施,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需一并竞买以上八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第十一条:“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应取得与吴忠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以下协议后,方可申请参加竞买:

1.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吴忠市利通区行政区范围内引进教育部属师范院校,并与教育部属院校、吴忠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承担35700万元以上办学经费。

2.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与吴忠市人民政府签订《吴忠市高铁冷链物流产业园战略合作协议》,在铁路综合开发区域内建设吴忠市高铁冷链物流园并按协议约定及规划要求建设运营。项目建成后由吴忠市高铁冷链物流园用地竞得人100%自持并运营,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房屋不得销售。

3.竞买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与吴忠市人民政府签订《宁夏吴忠市太阳山铁路专用线框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内容及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三)竞得人付清全部地价款30日内,由吴忠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如涉及地上及地下管线迁移、建筑垃圾和土方清运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此复。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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