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吴忠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吴自然资发〔2021〕37号)已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2015年第十五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5〕326号),经市人民政府第11期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出让以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批复如下:
吴地(G)〔2021〕-07号。该宗地位于金积工业园区核心区吴忠仪表配套产业园北侧、宁夏鼎盛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侧,面积15989.6平方米(23.98亩),净地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食品制造业),出让年限50年。规划指标为:容积率≥1.1,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180万元/公顷。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出让起始价307.01万元(192元/平方米),竞买保证金307.01万元。
此复。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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