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提请规划建设重大事项工作小组暨土地供应会审小组研究决定有关事宜的请示》(吴自然资发〔2020〕198号)已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第33期专题会议和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完善吴忠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永昌装饰材料市场、永昌菜市场、永昌花苑小区用地手续。
(一)永昌装饰材料市场用地位于利通区吴灵路北侧、盛元小学西侧,土地面积1352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40年,出让金162.24万元,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40年08月22日。
(二)永昌菜市场用地位于利通区文卫路东侧、秦汉渠管理处北侧,土地面积6040平方米(其中商业2773.3平方米、住宅3266.7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住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出让金62.6877万元,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商业2041年08月13日、住宅2071年08月13日。
(三)永昌花苑小区用地位于利通区黄河路南侧、西市场西侧,土地面积28720.14平方米(商业1660平方米,住宅27060.14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住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出让金124.2118万元,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商业2041年08月27日、住宅2071年08月27日。
二、同意吴忠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欠缴的出让金349.1395万元以及滞纳金186.8995万元后,由你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此复。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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