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提请规划建设重大事项工作小组暨土地供应会审小组研究决定有关事宜的请示》(吴自然资发〔2021〕9号)已收悉,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3期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太阳山开发区丁家圈村南侧、规划医药科技产业园北侧5.7822公顷(86.73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苏宁大道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同意将位于太阳山开发区庆安大道东侧1.7841公顷(26.76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安康路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同意将位于红寺堡区太阳山镇0.7153公顷(10.73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大唐吴忠新能源有限公司,用于大唐宁夏吴忠市太阳山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25年。
四、同意将位于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0.4017公顷(6.03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用于宁夏电投太阳山光伏电站100MWp复合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25年
此复。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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