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提请规划建设重大事项工作小组暨土地供应会审小组研究决定有关事宜的请示》(吴自然资发〔2019〕1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21期专题会议和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1.同意张永和位于利通区金积镇银平公路西侧,土地面积5257平方米(7.89亩)的商服用地规划条件变更为加气站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
2.由张永和按照土地评估价缴纳39.69万元土地出让价款后,你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此复。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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