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提请规划建设重大事项工作小组暨土地供应会审小组研究决定有关事宜的请示》(吴自然资发〔2019〕111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21期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利通区同心街西侧、清宁街东侧21190平方米(31.79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市市政建设管理中心,用于胜利西街道路工程(同心街-清宁街)建设,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同意将位于利通区秦渠路北侧、利通街西侧、复兴巷工矿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东侧6586平方米(9.88亩)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市住建局,用于复兴巷片区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建设,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1-1.4。
三、同意将位于利通区金积大道南侧、吴惠公路东侧、清水沟西侧28669平方米(43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吴忠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及集污管网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四、同意将位于利通区涝河桥村35251平方米(52.88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五、同意将位于利通区涝河桥村31333平方米(47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清水沟入城前水质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六、同意将位于利通区扁担沟镇8460平方米(12.69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国电电力吴忠太阳山50MW风力发电项目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年限25年,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此复。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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