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和《吴忠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吴党办发〔2018〕9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政务服务时向企业和群众索要的证明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编制了《吴忠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吴忠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并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保留的87项和取消的94项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相关单位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并根据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修订具体事项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清单。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保留证明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要继续大力清理精简各类证明,不断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市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家、自治区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对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吴忠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吴忠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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