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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

《吴忠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9〕1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40号)、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14〕86号)精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特制定吴忠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联系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扶贫办、信访局、医疗保障局、城市管理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大数据运营公司及国家统计局吴忠调查队、人民银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中国人保财险吴忠分公司、中国人保寿险吴忠分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学习国家、区、市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负责研究分析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形势,制定社会救助方案等。

(三)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以及“救急难”机制等。

(四)统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之间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五)协调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解决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

(六)听取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进展及有关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

(七)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专题调研;制定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对目标计划和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考核和总结。

(八)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02号)规定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职责。

(九)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

(二)按照会议召集人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联络员召开联席会议筹备会,形成初步意见;负责强化联络员联系。

(三)负责拟定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简报和相关事项汇报材料,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四)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事宜。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市委网信办:协调运营商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网络保障。

市委编办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力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市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

市公安局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协助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工作,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对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和提供。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县(市、区)统筹用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落实孤儿津贴、高龄老人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督促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牵头负责做好利通区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及工作的监督管理,按年度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保障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高效、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财政局编制相关资金预算,负责管理市级财政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各项社会救助金;安排市本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和社会救助核查核对工作经费;检查和监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督促县(市、区)财政安排落实相应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健全就业救助制度,积极为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信息核对工作;指导县(市、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提供或指导县(市、区)依法对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林地林木补偿、林权承包、草原承包、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和提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家庭成员财产(房产及房屋出租)信息核对工作;指导县(市、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申请和已获得救助家庭从事客、货运驾驶、出租车辆营运及收入等信息的核对和提供。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市、区)依法提供核对社会救助对象的耕地、耕地包租情况和农作物亩产收入计算标准,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计生家庭救助制度,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相关救助政策;负责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口、生育等基本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协调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受灾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并指导灾区县(市、区)救灾捐赠工作。

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企业经营信息核对工作;指导县(市、区)依法对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和反馈工作。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吴忠调查队指导做好社会救助有关统计工作,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

市金融工作局:协调吴忠银保监局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和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市扶贫办: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指导县(市、区)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救助对象给予政策项目支持,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市信访局: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涉及社会救助事项,督促责任部门及时办理,化解矛盾。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加强对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市税务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缴纳税收信息核对工作;依法提供或指导县(市、区)依法对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税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和提供。

市总工会:做好工会帮扶救助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指导县(市、区)工会帮助符合工会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组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职工医疗互助等活动。

团市委:积极在青少年中开展救助活动;组织青年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爱心助学活动,实施希望工程;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

市妇联:依法维护困难家庭妇女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妇女扶贫工作;积极开展特困儿童的救助工作;指导各级妇女组织开展各种扶贫帮困活动。

市残联:负责为残疾人及其家庭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提供服务,协助民政部门指导县(市、区)残联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指导县(市、区)残联依法提供残疾人等级鉴定和享受救助的信息核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信息核对和提供。

市大数据运营公司: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解决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

吴忠银保监分局: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做好申请救助对象家庭银行存款、缴纳和领取商业保险金、从事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配合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授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或代为查询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中国人保财险吴忠分公司、中国人保寿险吴忠分公司: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参加各种保险信息核对工作。

市委政法委、城市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责任清单》(吴党办发〔2019〕59号),落实相应工作职责。

五、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也可委托召集入召集,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开前,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在经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审定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三)联席会议召开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报相关市领导审阅。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六、其他事项

(一)联席会议如有人员变动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另刻印章,行文时以市民政局印章代印。

(三)2015年9月6日印发的《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吴忠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吴政办发2015〕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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