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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部署要求,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宁民发〔2019〕7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重点清理整治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等不规范现象。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本地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将“洋”地名作为重点,坚决予以清理整治。在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1996年)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这次的清理整治范围;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志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行业领域的不规范地名信息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列出清理整治清单和处理意见,依照自治区审核意见和标准地名录,清理、规范和更新地名信息。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围绕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户外标志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标准地名使用,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四)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为契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结合地名管理实际,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把关,坚决遏制新不规范地名产生。

二、任务分工

(一)动员部署。

1.成立吴忠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做好清理整治前期准备,及时协调召开工作联系会,组织业务培训。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3月底

2.组织开展社会宣传。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各成员单位

(二)排查摸底。

3.对教育领域内不规范地名进行摸底排查,对地名中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提出标准化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4月中旬

4.对城市交通指示牌上的不规范地名标注及法律文书、户籍登记、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和证件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进行摸底排查,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提出标准化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4月中旬

5.对居民区、建筑物及其审批项目或规划项目中使用不规范地名以及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进行摸底排查,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提出标准化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4月中旬

6.对市政道路地名和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名进行摸底排查,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提出标准化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4月中旬

7.对待建、在建和已建成但尚未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桥梁、公交站点、乡镇道路交通标志名称及标志牌的不规范地名标注进行摸底排查,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提出标准化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4月中旬

8.对城市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和标志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摸底排查,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提出标准化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4月中旬

9.对旅游景点、文化场馆、文化保护单位等名称及标志牌进行摸底排查,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提出标准化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4月中旬

10.对登记注册含有不规范地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称进行摸底排查,确定不规范地名名称清单,提出标准化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4月中旬

11.对各类媒介发布房地产广告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排查摸底,确定不规范地名名称清单,提出标准化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完成时限:4月中旬

12.组织全市不规范地名摸底排查督查,汇总全市不规范地名排查情况。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4月

(三)标准化处理。

13.结合摸底排查情况,采取地名征集、部门会商、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等方式,对拟清理的不规范地名充分征求意见,建立清理整治清单,报自治区研究核准。

牵头单位:民政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6月

14.依照自治区审核意见,依法组织开展命名、更名工作;向社会公布市标准地名录。

责任单位:民政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7月

(四)规范整治。

15.做好教育领域地名名称的清理、规范、标准化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8月

16.按照标准化地名处理结果,对城市交通指示牌上不规范地名标注进行清理、规范、更新;结合“一标三实”信息采集工作,配合对不规范的门(楼)牌号进行调整编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8月

17.对法律文书、户籍登记、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和证件中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整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18.对居民区、建筑物等及其审批项目或规划项目中使用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督促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或企业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监督出版单位在新版的公开出版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8月

19.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地名办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20.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地名,对市政道路和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名进行清理、规范;按照标准地名办理立项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交易、产权变更、产权证发放及房屋预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

完成时限:8月

21.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地名,对桥梁、公交站点、乡镇道路交通标志的名称及标志牌进行清理、规范、更新。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8月

22.对城市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和不规范标志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规范。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8月

23.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地名,对行业领域内名称不规范、标示不准确、标志牌不健全、设置不合理的名称及标志牌进行清理、更新;对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地名信息以及地图类、工具书类等公开出版物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规范。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8月中旬

24.对各类媒介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整治;对登记注册含有不规范地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称进行清理整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完成时限:8月

25.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地名,对营业执照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进行标准化变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26.积极关注社会舆情动向,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27.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地名,对地名标志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进行清理更换,组织清理整治督查。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28.做好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经费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等专项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29.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对各工业园区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完成时限:8月

(五)总结上报。及时形成本级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地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0.各县(市、区)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形成报告,报送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民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

完成时限:9月10日

31.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工作总结,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完成时限:9月15日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事关地名文化传承,事关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增强地域认同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认清“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割断地名文脉、损害民族文化、妨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严重危害。要增强政治自觉,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本地区本单位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要求,统筹安排部署,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分工协作,合力整治。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科学性强的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做实、做细。同时,地名清理也是一项系统工作,与地名管理各成员单位都有关联,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纠正”的原则,主动担当牵好头,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整体推进。清理整治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利通区要加强与市直相关部门的协作,主动提供地名普查相关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不规范地名排查整治不留死角、全覆盖。

(三)严格标准,稳妥推进。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要求,认真摸底排查,扎实清理整治,在对不规范地名进行分类、有序清理的同时,依法稳慎推进地名命名、更名工作,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各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业务领域内工作情况的督查检查和把关,对群众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或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更换各类证照,保证不影响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和变更期间正常使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和行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标准和政策,宣传清理不规范地名的重大意义,提高公众对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及标准地名使用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争取社会理解支持,压缩和“零容忍”不规范地名滋生蔓延的空间,加强对地名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扭转地名标志设置不标准、指位不准确、管理不到位、拼写不规范以及不使用标准地名特别是使用“大、洋、怪、重”等现象,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件:1.吴忠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

       2.吴忠市地名专家组成员名单

       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

  则和标准

       4.不规范地名摸底排查及清理整治登记样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吴忠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

  

  长:苏慧娟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桂琴  市民政局局长

  员:柳佳伟  市教育局副局长

  毕顺元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长春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宋玉珍  市住建局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辉民  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副局长  

  杨学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马保江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利通区政府副区长

  尚自刚  红寺堡区政府副区长

  杨红英  青铜峡市政府副市长

  马俊文  同心县政府副县长

  叶黎明  盐池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桂琴同志兼任,李长春同志担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部门中抽调组成。


附件2

吴忠市地名专家组成员名单

  

杨森翔  市退休干部

马长斌  市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胡建东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黎锦宝  市退休干部

刘传良  市退休干部

蔡学文  市退休干部

任淑芳  市文管所所长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1

刻意夸大的“大”地名

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第九条(四)符合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

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等词语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如: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求表达与众不同之意,让人产生歧义

通名层级混乱,刻意夸大地理实体功能的地名

如:某些规模、体量较小且空间狭窄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称之为“广场”,给公众造成误导

2

崇洋媚

外的

“洋”

地名

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1.《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2

崇洋媚

外的

“洋”

地名

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荷兰印象”“地中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2.《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第十条(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和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MOMOPARK”“Ccmall”“Villa小区”“SHOUHU公寓”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谢丽舍小区是Champs_Elysees的汉字译写形式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3

怪异难

懂的

“怪

地名

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2、《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专名中使用“· ”“-”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3

怪异

难懂的“怪地名

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4、《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5、《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6、《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第十条(六)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产生歧义的字;除门牌号码外,不得使用数字命名地名。

7、《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第十一条(一)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字义低级庸俗的,应当更名。

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专名中使用“· ”“-”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此范围)

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如:“黄泉路”“土八路”“哑巴路”“杀人湾”“癞疙宝大山”等

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4

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一外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如: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第十条(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乡(镇)以上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县(区、市)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内的道路、居民地、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5

其他

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道路分段命名、擅自命名以及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不标准、不规范地名的现象

如:大峰沟和大风沟,规划12路,同一条路分段命名为黄河路、解放街、银通路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第十一条(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附件4

行业(部门)不规范地名摸底排查登记表(样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地名(拼音)

类别

性质

处理措施及建议

1





2





3



















1.不规范地名要填写汉字名称、汉语拼音;

2.类别是指地名的地理实体属性,如:住宅区、道路、景点、高层和大型建筑物、综合性建筑群等;

3.性质:指违犯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在“大、洋、怪、重”及其他等问题。

  

  

  市、县(区)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情况登记表

不规范地名

类别

性质

标准地名

备注

名称

拼音

名称

拼音

1








2








3















1.不规范地名及标准地名(标准化处理)要填写汉字名称、汉语拼音;

2.类别是指地名的地理实体属性,如:住宅区、道路、景点、高层和大型建筑物、综合性建筑群等;

3.性质:指违犯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在“大、洋、怪、重”及其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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