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预)发〔2017〕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通区政府和市属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吴忠市人代会审议批准的市本级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各级财政部门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注重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各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强化支出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四、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优先保障基本运转和民生支出,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资金安排,加大偿还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统筹力度。
五、自2019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后,市政府不再受理各部门预算外资金请示件(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财政资金,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必须的财政资金支出除外)。
六、因前期准备不充分或实施条件不成熟导致预算资金无法按进度拨付的,资金使用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对当年6月30日前仍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收回财政预算已安排的资金,统筹支持其他项目(因政策调整或出现重大变化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的项目除外)。
七、自2019年起,已列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各部门(单位)不再向市政府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列入政府代编预算的资金,各部门(单位)需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签批;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签批。
八、利通区政府和市属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的请示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全部转至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凡市财政局初审不同意的,市财政局负责在一周内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政府办按办结文件销号,不再报市政府研究;确需支出资金的事项,市财政局初审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市政府研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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