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吴忠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吴忠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力做好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关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有关要求,结合吴忠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为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深化节水型城市建设,提高全民节水和保护意识,对全市水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规范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打造天蓝地绿、环境宜人的美丽吴忠。
二、目标原则
坚持节水型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原则;节水开源、污染治理同步实施原则;加强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原则;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原则;完善机制、分工协作原则。2018年8月30日前申报申报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力争年底前创建成功;2018年底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申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力争2020年创建成功。
三、重点工作
(一)工业节水。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重点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节水工艺、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选择用水量大的企业开展试点;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节水“三同时”制度(即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业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
(二)生活节水。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重点抓好新建建筑物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2018年底前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节水器具普及率达100%;在新建及老旧小区改造中实行水表到户。
(三)水环境治理。结合防洪工程建设,大力实施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景观建设,通过水体生态修复,构建稳定健康水系;以水功能区域限制纳污红线为约束,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水环境。
(四)城市污水处理。加快推进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和吴忠市第四、五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满足全市城区污水处理需求。
(五)中水回用。加快推进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通过立法将中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让中水回用有法可依。将中水回用纳入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中水回用保障机制,对中水明确定价,保证合理的投资回报和运营收益,扩大中水的使用范围;建立中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成本补偿机制与价格激励机制,使自来水、污水及中水三者之间形成合理的比价。还要利用节水宣传的各种契机积极开展以中水利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逐步消除公众疑虑。
(六)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城区供水管网改造, 2018年底管网漏失率控制到10.2%以内;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加强供水企业出厂水计量和抄见水量管理;推广先进防漏技术。
五、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创建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宣传,确保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调查阶段(2018年8月20日前完成)。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查找指标差距,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三)申报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2018年8月30日前)。强化措施,完善资料,将考核指标落实到相关单位并签订责任书,扎实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四)申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2018年—2020年)。完成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创建后,启动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18年11月底向国家住建部、发改委申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争取2020年创建成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周期长。为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顺利实现节水型城市创建目标,成立吴忠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园林局、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利通区政府、市城投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金岳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管、专人抓,落实好各项创建任务,确保成功创建节水型城市。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多形式、多媒介开展节水宣传,进一步提高市民节水意识,在全市形成人人关心水、节约水,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筹措资金。创建节水型城市所需资金量大,各县(市、区)、各部门,特别是市财政、水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自治区争取资金,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以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查考核。制定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健全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督查和考核。
附件:《吴忠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任务分解表》
吴忠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 考核指标详细分解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法规制度健全 |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1、制定出台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水务局 | 住建局、利通区政府 | |
2、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 | 水务局 | 工信局、财政局 | ||||
2 |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 |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 1、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和制度等材料。 | 市委编办 | 水务局 | |
2、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记录。 | 水务局 | 工信局、财政局、机关事务局 利通区政府、城投公司 | ||||
3、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账及证明材料。 | 水务局 | 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利通区政府 | ||||
3 |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 1、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 住建局 | 各成员单位 | |
4 |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 财政局 | 各成员单位 | |
5 |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2、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 | 住建局 | 各成员单位 | |
3、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 利通区 政 府 | 工信局、教育局 | ||||
4、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开展日常宣传。 | 水务局 | 住建局、环保局 利通区政府、城投公司 | ||||
6 | 城市节水规划 |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 1、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 3、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 | 住建局 | 各成员单位 | |
7 | 海绵城市建设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1、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2、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市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 3、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住建局 | 各成员单位 | |
8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财政局 | 各成员单位 | |
政府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 | 财政局 | 各成员单位 | ||||
9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位(县级市)的主要行业有省级相关部门指定的用水定额。。 | 城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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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核定用水计划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 | ||||||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 | ||||||
有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 | 发改委 | 城投公司 | ||||
10 | 自备水管理 |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1、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 2、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 4、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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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1、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 | 水务局 | 各成员单位 | |
12 | 价格管理 |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发改委 | 各成员单位 | |
13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 工信局 | 统计局 | |
14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 再生水利用率≥20%或年增长率≥5%。 | 再生水利用率≥20%或年增长率≥5%。 | 城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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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城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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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节水型居民小区 覆盖率 | ≥10%。 |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 | 利通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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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10%。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 | 机关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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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的指标。 | <100升/(人•日) |
城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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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节水器具普及率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 1、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 | 住建局 | 水务局、市场监管局 商务局 | |
2、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 | 市场监管局 | 商务局 | ||||
3、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 | 机关事务局 | 城投公司 | ||||
4、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 | 利通区政府 | 市财政局、城投公司 | ||||
20 |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 达到100%。 | 收费率100%,提供特种行业用水年度用水明细表和收费明细表、收费发票复印件。 | 城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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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统计局 | 工信局 | |
22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3%(不含电厂)。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 | 统计局 | 工信局 | |
23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统计局 | 工信局 | |
24 |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 ≥15%。 |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 | 工信局 | 各成员单位 | |
25 | 城市水环境质量 |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1、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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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 住建局 | 各成员单位 | ||||
注:考核年度为2016年起,至2018年上半年度。提供考核年度内资料进行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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