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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7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关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各项要求,对于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切实抓好落实,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二、严格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90号)规定,准确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将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严禁超越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各类不必要的繁杂证明;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不得违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三)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定,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向社会公开、备案等程序,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或流于形式。要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有效期制度。

三、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本部门相关机构之间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审议、备案、清理等工作环节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全面纳入制度管理范围。制定重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文件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工作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理论学习培训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深入学习《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与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宪法有机结合起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理论和规定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内容,特别要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真正把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治关、法律关、业务关。

五、认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清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做好产权保护、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所有文件开展全面自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存在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文件,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现行有效文件合法合规。对有关机构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可能涉及机构、职责调整、合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提前与相关部门协商,明确修改范围和内容,拟定修改方案,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修改、废止,确保机构改革前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和各级机关履职顺利衔接。清理结果于9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六、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和社会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做到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发布重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站、报纸、电视等载体,运用多种形式对文件的核心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关键词等内容进行重点解读,便于理解执行,避免误解误读。要畅通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在门户网站公布电子信箱、监督电话、通信地址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七、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报备工作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义务,按规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于2018年9月20日前补报尚未报送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逾期不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长效机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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