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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8〕61号

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现就做好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事项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标准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

三、清理方式

(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单位自行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立即停止执行的决定,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2018年年底前取消。

(二)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政府及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三)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由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并对设定依据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分类填写本通知所附证明事项统计表,并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没有证明事项的,实行零报告。

(二)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单位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公布,并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制定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政府各部门和服务机构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三)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内设机构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力度,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将清理工作情况纳入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

联 系 人:牛金云   联系电话:0953-2039330 

电子邮箱:wzzffzb@163.com

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2.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3.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证明事项统计表

4.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5.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

事项统计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清理建议

1

2

3

4

5

附件2

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1

2

3

4

5

附件3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1

2

3

4

5

附件4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清理建议

1

2

3

4

5

附件5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设定主体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清理进度

1

2

3

4

5


填 表 说 明

1.“证明名称”指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事项名称,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入证明”等。

2.“设定依据”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证明事项的规定。填写时应列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

3.“证明开具单位”指其他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会组织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4.“清理意见”指取消、保留证明事项的意见。

5.“证明用途”指涉及的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的名称,如“办理低保”“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公积金贷款”等。

6.“清理进度”指直接取消还是年底前取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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