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18〕17号)精神,全力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周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市情市力调查。通过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摸清查实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结构、技术、形态等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掌握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对准确反映我市新时代经济发展状况和特征,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教育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生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调查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一)广泛深入推动。要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认真参与普查工作。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协调联动落实。由市委宣传部协调宣传动员事项,市委编办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方面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事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事项,市民政局负责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事项;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压实普查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方式,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各级普查机构要健全本地区部门联动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要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注重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准备把握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依法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以及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建立健全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确保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可信性、严肃性;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普查工作中查处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按规定处理。
(三)保障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普查的需要,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安排普查经费,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节俭办事,精打细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四)应用普查成果。全市各级普查机构、相关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宏观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为我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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