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杜绝违法违规举债搞项目建设,优化招投标申请和进场备案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有关规定,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单位除提供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意见等要件外,还需按照以下有关规定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一)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直接提供,下同)联合市财政部门共同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证明》,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向和计划,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
(二)总投资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明确项目资金争取方向及配套资金额度后,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
(三)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明确项目资金争取方向及配套资金额度后,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
(四)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共同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证明》,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向和计划,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确定后,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明确配套资金额度后,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五)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对于非政策调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概算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社会中介机构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管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有关规定,对于未列入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但达到公开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就委托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三、优化项目招标申请和进场备案程序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项目招标申请和进场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17〕551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招标事前准入手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招标申请和进场备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合并办理项目招标申请和进场手续。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所有审批手续,并在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填报全区统一的《项目招标登记表》,经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项目主管审批部门进行备案(盖章)后,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明确项目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建部门进行备案监管;道路交通类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监管;水利工程类建设项目由市水务部门进行备案监管。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结束完毕后,由市级项目主管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三)简化中标通知书签发流程。市级项目主管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审核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审计监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式转变,优化招投标申请和进场备案登记流程,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提出本地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要求。
附:《项目招标登记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