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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及利通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8〕14号

利通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吴忠市直及利通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宁房改字〔2015〕1号)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未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致使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核发不规范,存在超标准发放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住房补贴核发工作,确保规范有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对住房补贴审核申报负主体责任,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吴忠市直及利通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宁房改字〔2015〕1号)要求,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对超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的要进行核扣。

二、住房补贴审核申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各部门(单位)组织住房补贴对象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附件2),并对填写的住房状况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市住建部门配合提供各部门(单位)职工房改信息确保职工个人房改信息准确真实。

2.各部门(单位)依据职工个人及家庭房改状况和职务职称、个人履历等基本情况,填写《吴忠市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审核表》(附件4)和《吴忠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附件5)。

3.各部门(单位)依据住房补贴对象个人及家庭房改情况,核算住房补贴标准,本部门(单位)所有职工核算完成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

4.各部门(单位)严格依据市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的补贴标准进行核发核扣,对超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必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核扣,核扣资金统一上缴财政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核扣的部门(单位),停止发放该部门(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三、市住建部门负责住房补贴对象住房档案建立和查询及补贴审批工作;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住房补贴对象职务职称、工资信息;市财政部门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核发、核扣工作。上述各部门(单位)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受理住房档案查询及核发、核扣工作。

四、按照自治区人社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全区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合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函〔2017〕75号)精神,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纳入住房补贴对象,自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起核发。

五、自治区驻吴有关单位参照《吴忠市直及利通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宁房改字〔2015〕1号)执行。

联系人:市财政局:史月梅  电话:0953-2037309   

        市人社局:金  涛  电话:0953-2039622   

        市住建局:李  瑛  电话:0953-2039969   

件:1.吴忠市直及利通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补贴

        实施方案

2.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

3.个人承诺书

4.吴忠市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

5.吴忠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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