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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我市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简称“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依法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期限,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相关制度。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拟制公文时,应当首先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认定所拟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由制定机关办公室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统一登记。

(二)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发文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发”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政规发〔2×××〕××号”、“×政办规发〔2×××〕××号”,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规发〔2×××〕××号”。

(三)统一印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公布。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同时报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集中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并实时更新废止、宣布失效等信息。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具体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表述方式一般为“本规定(通知、意见等)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

涉及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废止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需要长期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有效期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把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人员力量。政府法制办要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按时顺利实施。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管理。

(三)严格组织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实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实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管理,重新制发时,按照“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办理。要将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定授权组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除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制定主体和文件内容等方面把握。

(一)制定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法定授权组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

1.临时机构;

2.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除外);

3.部门派出机构;

4.部门内设机构。

(二)文件内容。

1.“行政性”标准:文件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外部性”标准:文件调整对象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对象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的对象,而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对象。

3.“规范性”标准:从“涉及权利义务”“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等方面把握。“涉及权利义务”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普遍约束力”指文件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反复适用”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

(三)表现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既可以是条文式,也可以是段落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中,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等4个文种的公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种的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三、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二)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四)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

(八)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一)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二)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三)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四)涉密文件;

(十五)其他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四、几类文件的认定

(一)政府与党委、法院、检察院或政府部门与党委部门等联合制定,并以党委、法院、检察院系统文号印发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同意,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任务,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关于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机关“三定”方案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八)行政机关批复、函、纪要的有关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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