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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的决定

吴政发〔201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5号)、《市县两级行政职权事项指导目录》(宁审改专办发〔2016〕3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吴政发〔2015〕27号)要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提出的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调整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一、保留行政职权事项2915项(含整合后保留行政职权事项)。

二、取消行政职权事项27项。此类事项为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取消,以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法定依据已经修改剔除的行政职权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一律不再实施。

三、下放县(市、区)行使行政职权事项14项。此类事项为原由市本级行使且依法可交由县(市、区)行使的职权事项,下放县(市、区)后市级不再行使,由县(市、区)组织实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暂停实施行政职权事项5项。此类事项为目前没有管理对象或多年未发生的行政职权事项,先暂停实施,确有需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行启用。

五、不列入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36项。此类事项仍由有关部门(单位)行使,但按国务院、自治区审改办口径不宜列入权力清单宏观管理、政府内部管理、初审预审、政策标准制定及行政复议、抽样取证等职权类事项和由各种规范性文件设定、需要继续清理调整的职权(职责)类事项。

六、凡原保留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与此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此意见内容为准;市与县(市、区)及市本级有关部门共有权力事项的事权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分工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削减和变更行政权力事项及内容。

清理和规范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清理调整意见,抓紧做好相关清理调整事项的资料转移、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调整意见落地生效。市委编办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职权流程规范工作。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规范权力运行。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保留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调整意见具体内容请登录吴忠网(http://www.chinawznews.net/)或吴忠市机构编制网(http://jgbz.wuzhong.gov.cn/)查询。

监督举报电话:市委编办12310;市政务服务中心0953-2138209;市监察局0953-2036915。

附:

1、吴忠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保留实施的职权事项

2、吴忠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调整意见

                                                        吴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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