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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政发〔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区属驻吴有关单位:

现将《吴忠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吴忠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2020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升乡村教师能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别,到2017年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努力培养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吴忠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乡村学校在编在岗、特岗和支教教师,乡村学校是指教育部2014年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测算中确定的市、县主城区以外的乡村学校。

第二章  实施举措

第三条 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

(一)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通过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读书班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增强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其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努力探索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载体,加强乡村学校的党建工作,优秀乡村教师优先发展党员,确保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性、规范性、针对性、创新性。

(二)以提高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责任感。大力加强乡村教师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把师德教育渗透到教师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和职后培养的全过程,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有效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一)继续实施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将师生与班师比相结合配足配齐各学科教师,重点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

(二)实施招聘一批、代培一批、支教一批、返聘一批的“四个一”工程,通过招聘特岗教师、青年教师到城镇学校代培、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优秀退休教师返聘到农村学校等方式,不断提升农村学校的师资水平。

(三)通过采取本人自愿、教育部门审核公示的方式,每年聘用一定数量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一)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人均每月提高到山区500元、川区300元,要特别向农村一线教师倾斜,凡课时量达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高于后勤人员的30%;严格按照距离城市远近、交通条件、地理位置、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考核发放;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二)实施乡村骨干教师支持计划,到2020年使乡村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不低于其教师总人数的10%,县级以上骨干不低于其教师总数的20%。落实各级骨干教师津贴,农村骨干教师津贴按高于城市教师骨干津贴的20%发放,发放标准可参照城市学校国家级每人400元∕月、自治区级每人300元∕月、市级每人200元∕月,农村学校国家级每人480元∕月、自治区级每人360元∕月、市级每人240元∕月标准执行;每5年做一次调整。

(三)进一步改革奖励性绩效工作发放办法,逐步将校长津贴和班主任津贴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不再从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取,从而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奖励性绩效由教育部门分类核拔发放,即校长津贴按照学校规模核定,班主任津贴根据学生数,按照相对标准化、小班化、教学点进行分类核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

(四)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乡村教师双方均在同一县域内工作,在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优先选调一方到离家就近的学校工作。对生活有困难的年轻乡村教师优先到城市学校代培,与社区共建农村教师家庭帮扶站,募集志愿者为确有困难的教师免费提供小孩钟点托管等服务。

(五)全面实施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17年底,实现偏远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配套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解决农村教师的住房问题。无缝对接国家、自治区对农村教师政策,切实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学校教师,解决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六)加强市、县教育慈善基金会建设,吴忠市教育慈善基金会对市区遭遇突发事故、突患重大疾病及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给予一次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

第六条 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

(一)建立由“学校人”到“系统人”的人事保障机制。在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总量内向乡村中小学校倾斜,不搞一刀切,在核定编制时充分考虑农村学校教师老龄化和年轻化等结构性短缺问题。人员编制实行组织、编制、教育、人社、财政五位一体的动态管理模式,加大人力资源调配的联动机制,教育部门每年根据教育教学需求提出教师调配意见,相关部门根据生源、班额等及时调整教职工编制人事关系,实现“县管总、校聘用”的用人模式。

(二)落实教职工编制专项使用政策。严禁对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其他事业单位占用教职工编制的,必须调整到中小学校。

第七条 职称(职务)评聘向农村学校倾斜。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成绩。严格落实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设置,农村教师申报职称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刚性要求。

(二)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教师且现仍在农村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15年晋升中级职称,连续工作25年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符合评审条件,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应在任现职期间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且在农村工作满5年的教师除外)。

第八条 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一)全面落实《吴忠市教育系统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统筹管理,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通过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学校联盟、对口帮扶、紧缺学课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力争在2018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

(二)每年分别提出一级、高级职称总职数的10%,用于支教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评定职称;支教人员年终考核由教育局统一组织,按支教总人数的20%确定优秀等次,逐步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第九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一)落实好自治区级培训任务,创新市、县(区)级培训,强化校级培训,逐年提高各级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学校公用经费用于教师培训不低于5%,重点支持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市级培训经费逐年提高,到2020年由目前的300万提高至400万,设立校本培训奖补资金,对校本培训效果明显的学校予以奖励。

(二)大力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教师培训全覆盖。积极实施教师培训推荐课程与自选课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跟岗学习、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乡村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的培养。落实“124”乡村教师“青蓝工程”,即农村学校1位名师带2位县级骨干教师、2位县级骨干教师带4位青年教师。依托北师大、华东师大等全国重点师范类院校,采取送出去的方式每年集中培训乡村教师100人,在3年内以请进来和送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完成乡村教师全员培训学习。到2020年,选拔培养全市各学科20个名师,建立乡村名师工作坊20个,重点发挥其对乡村教师示范带动作用。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并在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经费上给予一定数额的学费补助。

(四)开展优质学校送教下乡活动,城市帮扶学校每年每学科送教下乡不少于8天。

第十条 建立健全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一)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吴忠市及各县(市、区)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满15年、10年以上的教师予以鼓励;组织开展寻找“吴忠市最美乡村教师”活动,每年教师节期间慰问长期坚守在乡村学校的优秀教师;在评选塞上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及吴忠市名师等荣誉时,对乡村教师适当放宽条件;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按照比例向农村倾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捐资助学,新增的社会教育捐助向农村教师倾斜,切实提升乡村教师职业的荣誉感和幸福感。

(二)建立乡村教师疗养和体检制度。除自治区安排组织的乡村教师到区内外疗养外,吴忠市每年落实10名在乡村从教15年以上的优秀教师外出疗养。切实推进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推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主动履职,统筹推进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并予以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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