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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自治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发〔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贯彻<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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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

贯彻《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思路统一、目标统一、监管统一,加大工作力度,实现由“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履职原则。进一步明确市级和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间的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和依责履职。

(二)协同监管原则。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信用监管原则。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成果运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原则。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审批事项管理

1、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一是规范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商事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设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登记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的,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行政审批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有关证照;对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防范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三是试行市场准入简易注销程序。建立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努力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审批规范,并向社会公开。结合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目录编制工作,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主动承担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1、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监管制度。对照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等,对监管职责、监管内容进行梳理,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指导目录,明确监管事项或行业、领域,细化监管措施,规范监管程序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严格落实“双告知”职责。在办理市场注入登记时,严格依据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相关申请人进行当面告知,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许可项目主管部门告知。对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监管工作措施

1、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整合抽查检验、网络舆情、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行业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将市场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重点行业监管。突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安全、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抽查或者专项整治,依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处置,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大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与现场核查相对接的监管工作机制,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属于本部门监管的,及时依法处理,属于相关部门监管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实施跟进核查。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推行“精准化”监管。建立市、县、镇三级联动的网格化执法运行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实行专业分工、协同配合、相互衔接,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行政指导。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行政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1、做好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归集于企业名下,再推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使社会各方能够方便、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登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的无障碍交换。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行政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建立跨行业、跨区域联动响应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和从业任职资格等事项办理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以及各行业“黑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建立社会共治机制。完善企业承诺等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建立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制度。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建立跨省市专家互查互评协作机制,利用第三方力量开展专业化稽查。鼓励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同步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市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和相关信息系统研发应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托全区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加快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对系统的项目立项和应用接口开发加大经费支持力度,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技术保障。责任单位:市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督促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级政府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的检查指导,督导本地区、本部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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