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区属驻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吴忠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结合吴忠实际,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职责。
2.多措并举,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积极开放教育投资、生产、供给领域,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形成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教育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重点支持发展非义务段民办教育,支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加大教育引资力度。
3.建立健全审批制度。民办学校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同级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4.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探索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加大扶持力度,积极统筹民办教育
5.加大财政以奖代补力度。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在上年的基础上,按照教育附加费增长比例安排民办教育专项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市区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扶持、年检优秀单位的以奖代补。各县(市、区)均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专项以奖代补资金。
6.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充分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中空余的农村、城市(镇)教育资源,采用公建民办等方式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学前三年的入园率和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
7.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根据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实施学前及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学前及义务教育任务。县(市、区)每年在自治区拨付的购买服务资金的基础上按1:1(川区)或1:9(山区)增加购买资金。委托民办学校承担学前教育任务的,根据其接受学前及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我市学前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师工资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8.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登记的各类民办学校享受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享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优惠政策。
9.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总体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公、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以保障各类教育用地需求,民办学校在建设教学用房所涉及城市建设配套、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公益性和普惠性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以采用出让供地。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民办学校的各项建设税费减免政策与公办学校相同。
10.落实收费自主权。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分别按中学、小学、幼儿园不高于当地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2.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别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
11.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具有享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学前二年资助、幼儿园资助等国家、自治区及市(县、区)财政补助政策待遇的权利。
12.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民办学校教师依法享有评选先进、职称评审、社保等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应纳入各级教育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中,统一规划,统一安排。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应依法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其人事档案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13.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市(县、区)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制度。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14.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教育部门要加强民办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教师队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
15.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培训教师和校长。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各地尤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整体质量,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民办幼儿园三方共同承担。
三、完善管理体制,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16.强化政府部门责任。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由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管理,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
17.建立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在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责任,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评估和检查;逐步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18.明确管理职责。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制定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落实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申报、审批和年检等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招生、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9.确立审批权限。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由自治区教育厅业务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培训等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审批部门进行年检与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幼儿园及非学历类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年检与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0.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申请举办民办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不得兼任两个及以上民办非学历机构的校(园)长。由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联合办学的,应签订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民办学校的名称,由属地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学院、职业学院、专修(研修)学院、学校、培训中心、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或采取隐瞒、虚报、伪证等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规范招生宣传。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如实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招生广告和简章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发布。凡实行跨地区招生的学校,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22.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费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按照申办报告或学校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移资金或挪作他用,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23.明确资产管理办法。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所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民办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接受审批机关监管;有国有资金注入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须到国资委备案。
24.规范收费管理。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也不得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收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受教育者的押金、保证金、储备金、赞助费等费用。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提出退(转)学的,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扣除正当、合理的费用后及时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对因学校管理混乱、恶意终止办学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足额退还所收费用。
25.加强校园安全。民办学校应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开办学生食堂的还应当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堂布局进行先期预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达到标准;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招生。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防火、防盗、防毒、防疫、防震等安全预案,严防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6.强化年检制度。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检查。要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年检标准加强学校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各类档案材料。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达到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部门限期整顿,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属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予年审和年审未通过以及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的民办学校,当年限制招生;一年之内复审仍未通过的,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27.严格变更机制。民办学校更换办学负责人,变更名称、类别层次,须先由举办者提出并经学校理事会或校董事会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民办学校在变更后要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因变更举办者而受到影响并出具相关处理证明材料。民办学校在解散或停办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务和财产,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好债权债务,举办者退出前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在变更与退出前须将《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交回审批机关注销登记。
28.实行督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检查和督导,指导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和督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检查。
29.规范独立办学行为。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营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完全独立办学,即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等基础设施、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30.健全组织建设。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服务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民办学校筹建时,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民办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学校的党员人数以及工作需要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通过加快发展党员、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途径,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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