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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6〕79号)文件的精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市场软环境,促进吴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吴忠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例;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的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式

(一)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从《通知》发布之日起,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市、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政府审定;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公平竞争审查机构;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需要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由政府法制部门将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物价)、法制、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审查报告与文件同时上报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1.清理时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应立即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2.清理主体职责:

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由市、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汇总、审查后报政府审定;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物价局)。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2.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定期开展抽查;

3.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4.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

5.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文件清理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强化协同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对照自治区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审查内容,及时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三)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约,要认真履行、严格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四)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进公平竞争倡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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