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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同心县湘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6〕22号

同心县湘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同心县湘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同心县湘发新能源发〔202603号)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同心县湘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同自然资发〔202646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同心县湘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恢复)方案》和《同心县湘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并通过了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审查,临时占用的林地经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临时占用的草地经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同心县田老庄乡窑山村、石塘岭村、套塘村、车路沟村辖区内18.7575公顷(281.36亩)土地,用于同心县湘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用途为材料堆场3.0212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0.2407公顷、施工便道15.4956公顷,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勘测定界图)。总用地面积:18.7575公顷,其中:耕地3.460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3.1507公顷、一般耕地0.3099公顷)、灌木林地2.1853公顷、天然牧草地1.7842公顷、其他草地8.0731公顷、农村宅基地0.0037公顷,特殊用地0.0032公顷、公路用地1.4493公顷、农村道路1.4619公顷、设施农用地0.0104公顷、裸土地0.3258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时间为2026512日至2027511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你单位应对使用的耕地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加强后期管护,确保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同心县湘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恢复)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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