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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星塘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利通区 段-750千伏线路部分)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6〕15号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星塘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利通区段-750千伏线路部分)临时用地的请示》及《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星塘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利通区段-750千伏线路部分)临时用地的请示》(吴利自然资发〔202613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宁夏星塘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利通区段-750千伏线路部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宁夏星塘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利通区段-750千伏线路部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及对耕作影响的论证报告》,并通过了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审查,临时占用的林地、草地经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利通区南梁村、五里坡村、吴忠国家农业园区管委会辖区内31.0401公顷(465.6亩)土地,用于宁夏星塘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利通区段-750千伏线路部分)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25.4583公顷、施工便道5.5818公顷,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勘测定界图)。用地总面积:31.0401公顷,其中:耕地8.222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4.4953公顷、一般耕地3.7267公顷)、果园0.5640公顷、乔木林地0.5391公顷、灌木林地3.9339公顷、其他林地0.3983公顷、天然牧草地5.6889公顷、人工牧草地9.1306公顷、其他草地0.4385公顷、农村宅基地0.0026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044公顷、公路用地0.0351公顷、农村道路0.7420公顷、干渠0.0050公顷、沟渠0.2228公顷、沙地0.0032公顷、裸土地0.0477公顷、后备耕地1.0620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时间为2026413日至2028412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你单位应对使用的耕地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加强后期管护,确保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宁夏星塘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利通区段-750千伏线路部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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