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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盐池县段、利通区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5〕38号

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盐池县段、利通区段临时用地手续的请示》(宁铁函〔2025〕332号)及材料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盐池县段、利通区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盐池县段、利通区段)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并通过了审查,临时占用的林地经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临时占用的草地经吴忠市利通区林业和草原局、盐池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干饭渠村、刘碱滩村、新接堡村、石佛寺村,盐池县冯记沟乡暴记春村、丁记掌村、冯记沟村、回六庄村、古峰庄村辖区内33.5882公顷(503.82亩)土地,用于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盐池县段、利通区段)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15.8389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7.1615公顷、施工便道10.5878公顷,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勘测定界图)。总用地面积:33.5882公顷,其中:耕地5.2358公顷(永久基本农田2.6313公顷、一般耕地2.6045公顷)、果园1.0911公顷、乔木林地0.1292公顷、灌木林地1.8243公顷、其他林地0.5748公顷、天然牧草地15.2232公顷、其他草地0.1025公顷、工业用地0.0128公顷、采矿用地0.1326公顷、农村宅基地0.0474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136公顷、特殊用地0.0291公顷、铁路用地0.4138公顷、公路用地0.7346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451公顷、农村道路5.1742公顷、沟渠2.7868公顷、裸土地0.0173公顷。

利通区总用地面积:11.4761公顷(172.14亩),其中:耕地4.5634公顷、果园1.0911公顷、乔木林地0.0859公顷、其他林地0.5408公顷、其他草地0.1025公顷、工业用地0.0128公顷、农村宅基地0.0474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015公顷、特殊用地0.0291公顷、铁路用地0.3963公顷、公路用地0.5808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451公顷、农村道路1.1950公顷、沟渠2.7844公顷。地上线路架设3.0884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7.0305公顷、施工便道1.3572公顷。

盐池县总用地面积:22.1121公顷(331.68亩),其中:耕地0.6724公顷、乔木林地0.0433公顷、灌木林地1.8243公顷、其他林地0.0340公顷、天然牧草地15.2232公顷、采矿用地0.1326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121公顷、铁路用地0.0175公顷、公路用地0.1538公顷、农村道路3.9792公顷、沟渠0.0024公顷、裸土地0.0173公顷。地上线路架设12.7505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0.1310公顷、施工便道9.2306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至2026年11月16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等。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你单位应对使用的耕地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加强后期管护,确保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盐池县段、利通区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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