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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新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光伏复合发电(一期100万千瓦)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红寺堡区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5〕22号

湘投新能源(宁夏)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新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光伏复合发电(一期100万千瓦)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红寺堡区段)临时用地的请示》(红自然资发〔2025〕83号)及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新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光伏复合发电(一期100万千瓦)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红寺堡区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新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光伏复合发电(一期100万千瓦)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红寺堡区段)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并通过了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占用的生态保护红线编制了《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新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光伏复合发电(一期100万千瓦)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红寺堡段)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并取得了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临时占用的林地经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临时占用的草地经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新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光伏复合发电(一期100万千瓦)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红寺堡区段)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1.1808公顷,红线名称为西部腾格里沙漠边缘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红线类型为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生态区,符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63号)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二、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红寺堡区红寺堡直属,大河乡直属,大河乡大河村、开元村、石炭沟村辖区内15.9542公顷(239.31亩)土地,用于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新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光伏复合发电(一期100万千瓦)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红寺堡区段)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施工便道,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勘测定界图)。总用地面积15.9542公顷:其中:耕地4.4976(永久基本农田3.4975公顷、一般耕地1.0001公顷)、果园0.9602公顷、乔木林地0.0126公顷、灌木林地1.5776公顷、其他林地0.1029公顷、其他草地8.2699公顷、采矿用地0.0331公顷、公路用地0.0262公顷、农村道路0.1024公顷、坑塘水面0.0041公顷、沟渠0.2503公顷、裸土地0.1173公顷。

三、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时间为2025年7月8日至2026年7月7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等。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你单位应对使用的耕地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加强后期管护,确保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七、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湖南能源集团红寺堡区新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光伏复合发电(一期100万千瓦)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红寺堡区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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