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为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强化政府兜底监护,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推进市儿童福利院“开门办院”,加强困境儿童监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应保尽保、精准施策”原则,围绕不同类型困境儿童身心特点和发展需求,定期开展困境儿童监护能力评估,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市儿童福利院进行监护养育,不断提升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推进新时代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对象
对无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因高龄、重病、残疾无监护能力以及顺位监护人(爷爷、奶奶等)疏于照护或照护方式失当等家庭照护困难特殊情形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查明监护人的流浪儿童、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的困境儿童,以及“小百分比”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困境儿童,自愿申请入住市儿童福利院,提供监护养育关爱服务。
三、服务内容
以打造“没有围墙的福利院”为目标,积极拓展市儿童福利院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能,推进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要优化服务内容,根据儿童不同年龄、能力水平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切实提升“养、治、康、教、社”一体化服务能力。对于低龄儿童,应注重科学养育,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对于学龄儿童,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重残儿童,要通过政府购买专业社工服务、与专业康复机构合作、引入公益慈善资源等方式,建立服务团队,为其提供专业康复服务。同时,在寒暑假期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引入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力量的方式,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提供日间托管服务,常规开展日间照料、午餐服务,创新开展主题教育、兴趣培养、心理关爱、社会融合活动等,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精细排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梳理在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小百分比”特殊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以及未查明监护人的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逐人逐户对儿童基本情况、家庭结构、监护情况、教育情况(含上大学困境儿童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情况)、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家庭照护情况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摸排评估,填写《困境儿童风险类型与等级评估表》(附件1),做好常态化“四色管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类别、调整走访频次,形成《困境儿童风险评估报告》(附件2),根据评估结果及儿童家庭需求,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同时综合考量监护人的主观意愿和监护能力,协助做好提交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申请等工作。
(二)做到精确认定。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对摸底排查符合条件并有意愿入住市儿童福利院的困境儿童逐人复核,逐级审核填报《困境儿童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养育审批表》(附件3),上报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对各县(市、区)民政局上报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4)进行复审,并组成评估组对申报拟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养育的困境儿童家庭状况、监护人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开展评估确认,综合考虑院内富余床位和儿童家庭照护困难程度,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和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进行心理测评,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纳入院内集中监护养育,并签订三方临时监护协议。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排查和评估过程中,对患有传染病、重大疾病、精神障碍、自伤自残风险等不适宜集中养育的,要指导帮助儿童家庭到专业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开展规范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行申请。对事实清楚、情况紧急的困境儿童按程序及时送市儿童福利院进行监护养育。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由市儿童福利院监护养育的困境儿童,其监护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续签监护协议。对集中供养的困境儿童,在监护人重新具备监护能力后,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监护人将儿童接回,解除监护协议;对贫困家庭中的重残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评估后可适当延长临时监护时间。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季度入户走访和村(居)儿童主任每月上门探视探访制度,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情况、监护状况、心理健康情况等,对家庭监护能力不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报市儿童福利院纳入临时监护,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四)兜准兜牢底线。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精准化保障,用好“大数据+铁脚板”工作模式,实现“政策找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孤儿养育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保障范围。对在校上大学的困境儿童因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要通过教育救助、临时救助以及慈善救助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的未纳入送学上门、医疗救助、关爱服务的儿童应及时推送教育、医保、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对依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家庭照护困难的儿童,应加大走访频率,采取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个案帮扶和临时监护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溺水、防欺凌、防性侵、防食物中毒、防火用电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教育宣传,切实提高监护人监护能力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积极筹措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要积极争取、综合运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慈善资金等方式,为困境儿童监护养育提供资金保障。对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的困境儿童,养育津贴按照机构养育孤儿标准执行。因困境儿童临时监护导致市儿童福利院新增购买第三方照料护理费和运营管理费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协议约定定期支付。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要将困境儿童摸排评估和关爱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要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并务必于2025年7月22日前完成,同时将自愿申请入住市儿童福利院监护养育的困境儿童名单会同困境儿童风险类型与等级评估表、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监护养育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要适时对接各县(市、区)民政局摸排进展情况,压茬推进评估工作,确保2025年8月10日前完成申报拟入住监护养育困境儿童的复核评估,并及时协调教育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监护养育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摸底排查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开门办院”相关政策,同时注意保护儿童个人隐私,避免给儿童及其家庭“贴标签”;要主动对接公安部门查找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将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等积极参与关爱服务,满足困境儿童多层次关爱服务需求。
联系人:马虹芳 电话:13895200852(市儿童福利院院长)
梁艳电话:2033131
附件:1.困境儿童风险类型与等级评估表
2. 困境儿童风险评估报告
3. 困境儿童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养育审批表
4. 困境儿童临时监护材料清单
吴忠市民政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困境儿童风险类型与等级评估表
1.监护风险等级评估表
B.1.1强制报告事项 | ||||||
发现儿童符合下列任意选项之一者,直接确定为监护一级风险,进入强制报告程序,将相关情况即时上报县级民政等相关部门。 | ||||||
家庭监护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3个月以上 □抚养人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抚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儿童在八周岁以下或异性儿童在十四周岁以下 □监护人或抚养人侵害儿童身心健康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当致使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或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流浪儿童 | 符合任一选项描述即评定为红色 | ||||
国家监护 | □无户籍 □无监护人 | |||||
B.1.2 监护风险评估 | ||||||
请依下列各维度评估,在每项评分当中,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打分。 | ||||||
监护人情况 (45分) | 年龄 (8分) | □60周岁以下(8分) | ||||
□60周岁至70周岁(6分) | ||||||
□70周岁至80周岁(4分) | ||||||
□80周岁及以上(2分) | ||||||
受教育程度 (8分) | □本科及以上(8分) | |||||
□大专(6分) | ||||||
□高中及中专(4分) | ||||||
□初中及以下(2分) | ||||||
身体健康状况 (8分) | □身体健康(8分) | |||||
□有慢性病(6分) | ||||||
□三级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4分) | ||||||
□一级二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严重疾病(2分) | ||||||
心理健康情况 (6分) | □心理健康(6分) | |||||
□心理亚健康(3分) | ||||||
□心理疾病(0分) | ||||||
监护意识 (9分) | □全面履行监护职责(9分) | |||||
□能照顾儿童基本生活(6分) | ||||||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3分) | ||||||
□不履行监护职责(0分) | ||||||
遵纪守法 (6分) | □无任何犯罪记录(6分) | |||||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2分) | ||||||
□有犯罪记录(1分) | ||||||
家庭状况 (25分) | 经济收入 (5分) | □达到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上(5分) | ||||
□达到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收入水平以上(3分) | ||||||
□低收入家庭(1分) | ||||||
家庭状况 (25分) | 夫妻关系 (10分) | □关系和睦(10分) | ||||
□偶有争吵(9分) | ||||||
□关系紧张、经常争吵(6分) | ||||||
□离婚1次或单身(4分) | ||||||
□离婚2次以上(2分) | ||||||
亲子关系 (10分) | □关系和谐(10分) | |||||
□关系一般(6分) | ||||||
□关系紧张(2分) | ||||||
社会支持 (30分) | 亲属支持 (10分) | □经常往来(10分) | ||||
□偶有往来(8分) | ||||||
□几乎不往来(4分) | ||||||
邻里支持 (10分) | □邻里关系友善(10分) | |||||
□邻里关系一般(8分) | ||||||
□几乎不往来(4分) | ||||||
生活环境 (10分) | □环境好,经常参加政府、社区、学校、公益机构、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10分) | |||||
□环境较好,偶有参加政府、社区、学校、公益机构、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8分) | ||||||
□环境一般,不参加各类服务活动(4分) | ||||||
监护风险评估结果 | ||||||
累积分数 | B.1.1有任一选项符合或B.1.2得分在39分以下 | B.1.2得分在40至59分之间 | B.1.2得分在60至79分之间 | B.1.2得分 在80分以上 | ||
评估分级 | 一级风险 (红色) | 二级风险 (黄色) | 三级风险 (蓝色) | 四级风险 (绿色) |
2.生理风险等级评估表
B.2.1 强制报告事项 | ||||||
发现儿童符合下列任意选项之一者,直接确定为生理一级风险,进入强制报告程序,将相关情况即时上报县级民政及相关职能部门。 | ||||||
疾病 | □重病或长期患病儿童,未享受政策保障或救助补助资金被截留、侵吞 □重病或长期患病儿童,家庭消极治疗、迟缓送医致使儿童面临危险境地 □体重过轻或严重营养不良、发育迟缓 | 符合任一选项描述即评定为红色 | ||||
残疾 | □重残儿童,但未享受政策保障或被截留、侵吞 □重残儿童,家庭消极康复致使儿童面临危险境地 | |||||
B.2.2生理风险评估 | ||||||
请依下列各维度评估,在每项评分当中,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打分。 | ||||||
个人状况 (20分) | 年龄 (8分) | □6周岁(含)至18周岁以下(8分) | ||||
□3周岁至6周岁(6分) | ||||||
□3周岁以下(4分) | ||||||
发育状况 (6分) | □营养状况良好,发育良好(6分) | |||||
□营养状况一般,发育正常(4分) | ||||||
□营养状况差,有发育迟缓情况(2分) | ||||||
卫生状况 (6分) | □卫生状况良好(6分) | |||||
□卫生状况一般(4分) | ||||||
□卫生状况差(2分) | ||||||
残疾情况 (20分) | 残疾等级 (20分) | □身体正常(20分) | ||||
□基本正常(16分) | ||||||
□四级视力残疾,三级四级听力言语残疾,四级肢体残疾 (10分) | ||||||
□二级三级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三级肢体残疾(5分) | ||||||
□一级视力,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三级四级智力及精神残疾(0分) | ||||||
疾病状况 (30分) | 疾病情况 (30分) | □身体健康(30分) | ||||
□体弱多病(20分) | ||||||
□较严重疾病(15分) | ||||||
□重大疾病(10分) | ||||||
康复治疗 (20分) | 康复治疗 | □完全康复(20分) | ||||
□明显改善(12分) | ||||||
□效果一般(4分) | ||||||
社会保障 (10分) | 社会保障 | □基本享受政策保障(10分) | ||||
□部分享受政策保障(6分) | ||||||
□未享受政策保障(0分) | ||||||
B项评估结果 | ||||||
累积分数 | B.2.1有任一选项符合或B.2.2得分在40分以下 | B.2.2得分 在40至59分之间 | B.2.2得分 在60至79分之间 | B.2.2得分在80分以上 | ||
评估分级 | 一级风险 (红色) | 二级风险 (黄色) | 三级风险 (蓝色) | 四级风险 (绿色) |
3.行为风险等级评估表
B.3.1 强制报告事项 | ||||||
发现儿童符合下列任意选项之一者,直接确定为行为一级风险,进入强制报告程序,将相关情况即时上报县级民政及相关职能部门。 | ||||||
危害他人 |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 符合任一选项描述 即评定为红色 | ||||
危害自己 | □自杀行为 □自残行为 | |||||
B.3.2 行为风险评估 | ||||||
请依下列各维度评估,在每项评分当中,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打分。 | ||||||
学校行为 (30分) | 学习习惯 (10分) | □遵守学校纪律,学习习惯良好(10分) | ||||
□偶有迟到、早退、旷课(6分) | ||||||
□经常迟到、早退、旷课、逃学(2分) | ||||||
学习成绩 (10分) | □学习成绩好(10分) | |||||
□学习成绩一般(6分) | ||||||
□学习成绩较差(2分) | ||||||
学校交往 (10分) | □与老师同学关系良好(10分) | |||||
□与老师同学关系一般(6分) | ||||||
□与老师同学关系较差(2分) | ||||||
家庭行为 (30分) | 家庭行为 (30分) | □与家长沟通良好,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30分) | ||||
□与家长沟通较少,偶尔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20分) | ||||||
□与家长没有沟通,有顶撞家长、偶发冲突情况(10分) | ||||||
社会行为 (20分) | 交往对象 (8分) | □社交正常,无不良社交对象(8分) | ||||
□偶有不良交往对象(4分) | ||||||
□经常与不良交往对象交往(1分) | ||||||
社会行为 (20分) | 出入场所 (6分) | □基本无出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场所的情况(6分) | ||||
□偶尔有出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场所的情况(4分) | ||||||
□经常有出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场所的情况(1分) | ||||||
课外活动 (6分) | □坚持参加健康的课外活动(6分) | |||||
□较少参加健康的课外活动(4分) | ||||||
□偶有抽烟、喝酒、赌博、不良网游等活动(2分) | ||||||
□常有抽烟、喝酒、赌博、不良网游等活动(1分) | ||||||
心理健康 (20分) | 心理健康 (20分) | □心理健康且稳定(20分) | ||||
□心理亚健康,控制力较差(12分) | ||||||
□存在心理健康隐患(8分) | ||||||
□存在心理疾病(4分) | ||||||
C项评估结果 | ||||||
累积分数 | B.3.1有任一选项符合或B.3.2得分在40分以下 | B.3.2得分在40至59分之间 | B.3.2得分在60至79分之间 | B.3.2得分在80分以上 | ||
评估分级 | 一级风险 (红色) | 二级风险 (黄色) | 三级风险 (蓝色) | 四级风险 (绿色) |
评估人(签字): 日 期:
监护人(签字): 日 期:附件2
困境儿童风险评估报告
一、基本信息 | |||||||||||||
困境儿童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籍性质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现居住地 | 户籍所在地 | ||||||||||||
监护人 姓 名 | 性别 | 与困境儿童关系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现居住地 | 户籍所在地 | ||||||||||||
困境儿童 所在镇(街道)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困境儿童 所在村(社区)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二、评估结果 | |||||||||||||
序号 | 困境类型 | 标准分值 | 评估得分 | 风险等级 | 说明 | ||||||||
1 | 监护风险 | 监护人情况 | 45 | ||||||||||
家庭状况 | 25 | ||||||||||||
社会支持 | 30 | ||||||||||||
2 | 生理风险 | 个人状况 | 20 | ||||||||||
残疾情况 | 20 | ||||||||||||
疾病情况 | 30 | ||||||||||||
康复情况 | 20 | ||||||||||||
社会保障 | 10 | ||||||||||||
3 | 行为风险 | 学校行为 | 30 | ||||||||||
家庭行为 | 30 | ||||||||||||
社会行为 | 20 | ||||||||||||
心理健康 | 20 | ||||||||||||
总分 | |||||||||||||
困境类型及等级 | 困境类型:□监护风险 □生理风险 □行为风险 风险等级:□红色一级风险 □黄色二级风险 □蓝色三级风险 □绿色四级风险 其他说明: 00001注:如果一个儿童同时存在三种风险的三个等级,最终参照最高风险评定等级。 | ||||||||||||
救助补助政策 享受情况 | |||||||||||||
三、评估建议及意见 | |||||||||||||
困境现状 | |||||||||||||
困境成因 | |||||||||||||
村(居)儿童主任核查服务建议 | 评估建议: 村(居)评估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对困境儿童作出 评估意见 | 1.评估得分分 2.其他(特殊说明)□无 □有 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困境儿童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养育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近期 免冠 照片 | ||||||||||
出生日期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
儿童类型 | 户籍状况 | £农业 £非农业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儿童父母 情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父亲 | ||||||||||||
现状况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
母亲 | ||||||||||||
现状况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
儿童身体 状况 | £健康 £重病(患病类型) £残疾(£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残疾证号 ;残疾等级) £其他: | |||||||||||
儿童工学 情况 | £学龄前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普通高中 £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 £中等专业学校 £高职高专学校 £大学本科 £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 £辍学 £待业 £就业 £其他: | |||||||||||
履行监护 责任人员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其他主要 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困境儿童风险类型与评估等级 | 困境类型:□监护风险 □生理风险 □行为风险 风险等级:□红色一级风险 □黄色二级风险 □蓝色三级风险 □绿色四级风险 其他说明: 注:如果一个儿童同时存在三种风险的三个等级,最终参照最高风险评定等级。 | |||||||||||
困境 成因 | £社会散居孤儿:(£父母死亡 £父母失踪 £由高龄、残疾、重病人员监护照料,家庭存在照护困难的孤儿 £其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缺失 £无力履行监护职责 £其他) £贫困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含低保、低保边缘家庭 £依老养残家庭 £一户多残家庭 £其他) £临时救助儿童:(£流浪儿童 £打拐解救儿童 £遭受侵害、虐待儿童 £遭受伤害儿童 £其他) | |||||||||||
8周岁以上儿童意愿 | □本人愿意接受机构临时监护□本人不愿意接受机构临时监护 | |||||||||||
体检结果 | □健康□检查项目异常情况 | |||||||||||
心理测评 结果 | □健康□心理健康风险情况 | |||||||||||
儿童福利机构评估意见 | 1.材料是否完整性 □完整 □不完整 2.是否可以提供集中式服务 □可以 □不可以 | |||||||||||
审 核 意 见 | ||||||||||||
村(居)民委员会初筛意见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
经初步核实,(£符合/£不符合)机构临时(长期)监护申请条件,予以初审确认。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经复核确认,(£符合/£不符合)机构临时(长期)监护申请条件,予以复核确认。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县(市、区)民政局复核意见 | 市儿童福利院复评意见 | |||||||||||
经终审确认,(£符合/£不符合)机构临时(长期)监护申请条件,予以终审确认。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经再次复评,(£符合/£不符合)机构临时(长期)监护申请条件,予以确认。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附件4
困境儿童临时监护材料清单
1. 监护人书面申请(须亲笔签名或指印确认)
2. 困境儿童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养育审批表
3. 儿童本人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报告
4. 儿童本人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心理测评报告
5. 儿童身份证、医保卡、户口本(可复印件)、残疾证
6. 困境儿童认定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困境儿童风险类型与等级评估表、困境儿童风险评估报告等
7. 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或监护人认定、变更相关文件)以及法院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等
8. 县(市、区)民政局关于申请困境儿童监护养育的请示
9.吴忠市民政局批复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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