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吴忠市诚铭慈善协会连续四年未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但一般不超过1个月”之规定,市民政局依法对吴忠市诚铭慈善协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吴忠市诚铭慈善协会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吴忠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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